敵性外國法人,是指戰爭時期,對立的一方根據一定的標準,把在其境內的外國法人,判定為敵對方的法人,並認為這些法人為敵對方的利益服務。這些法人稱為敵性外國法人。美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把章程在德國登記的、董事會在德國的法人視為德國法人,作為敵性法人對待。法國法務部在1916年一個通令中指出,法人管理機關或資本的全部或大部掌握在敵國公民手中,就作為敵性外國法人對待。
外國法人雖然是依據其本國法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但在其他國家並不必然具有同樣的效力,如要在他國取得合法地位,享有法律人格,必須由該國有關機關依照有關法律予以認許。當然如果某一外國組織在其本國就不是法人,也就不會得到他國的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