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莊

整莊,清代宗室莊田中的全分糧莊。整莊、半莊的區分標準,歷有不同。順治二年(1645),以每莊420畝至720畝為大莊,240畝至360畝為半莊。康熙八年(1669),分編大莊為4等,規定每隔10年編定其等次一次。雍正三年(1725),定山海關外一等莊,給地54頃;其四等大莊,給地39頃。後又定,口外之莊,不分等次,俱給地39頃。乾隆十年(1745)規定,除舊庄不議外,以後關內新莊均以18頃為一分,9頃為半分;旗餘地足一分、半分者,分設大莊、半莊。所謂“大糧莊頭”者,即整分糧莊莊頭之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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