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在規範刑法學的研究活動中,刑法分論精細化屬於較為薄弱的領域。作為一本研究、探索性的作品,該書試圖以敲詐勒索罪為例,推進刑法分論的細化研究。敲詐勒索罪是財產犯罪中介於搶劫罪和詐欺罪之間的一種犯罪。敲詐勒索罪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於理解其他近似的犯罪。
20世紀中期,中國法制在參考蘇聯範本的基礎上進行了再造,並將具有中華法系色彩的“恐嚇罪”修改為“敲詐勒索罪”,不過,是否使用“敲詐”二字,不會妨礙將“揭發他人不願被揭發的事情”的情形,也列入犯罪的處罰範圍。現行刑法中,敲詐勒索罪條款的規範保護目的,在於使被害人轉移財產時免受強迫。純粹的打擊不能算是符合敲詐勒索構成要件的舉止。未達到壓制被害人反抗程度的、針對人身的打擊,只有旨在索取財物,才滿足敲詐勒索的構成要件。除打擊之外,脅迫手段也必須達到限制被害人轉移財產的意思形成自由的強度。在行使正當財產權利的場合,只要未超出權利的覆蓋範圍,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告發他人犯罪的權利,不屬於財產權利,以之逼取財物可以成立敲詐勒索罪。
在敲詐勒索罪的成立條件中,被害人產生恐懼的心理,不屬於必要的條件。但是,被害人事後可能的反應,可以藉助被告人事先的了解和估計,影響到被告人手段的選擇,進而為刑法所關注。同樣地,也沒必要將被害人的財產處分作為敲詐勒索罪成立的必要條件;只需要被告人敲詐勒索行為侵犯財產的風險,體現在對方的財產損失之中即可。在所謂“小搶劫”的場合,只要造成財產損失,就應認定敲詐勒索罪既遂。敲詐勒索罪的強迫手段,可能給多種利益帶來危險,但這些利益難以窮盡列舉。除財產之外,這些利益可使用“意思形成自由”這一概念來統合。以抑制“意思形成自由”這一特定方式侵犯財產的,可能成立敲詐勒索罪。保護“意思形成自由”免受侵犯,是敲詐勒索規範所保護的附屬目的。在中國財產犯罪侵犯的對象“財物”上,已經出現了“泛化”,但這在刑事政策上並無問題,只是其文字表述不夠準確,不能保證人們在學理上不作其他解釋。中國也不必引入德國的針對物的犯罪和針對財產的犯罪的二分立法例。被告人認識到自己所採用的強迫手段將會造成他人財產利益受損的後果,便存在敲詐勒索的故意。故意和非法牟利的目的,皆屬敲詐勒索主觀方面的內容。
區分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決定性因素在於,財物轉移之時,被告人所施加的強制是否取消了或壓制著被害人為保衛財物的可能反抗。“兩個當場”分別是“取消了或者壓制著對方反抗”和“財物轉移之時”的表現形式。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之間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在敲詐勒索罪和詐欺罪上,不應以被害人恐懼心理,而應以是採取了針對財產的強迫手段,還是欺騙手段,來作為區分兩罪的標誌。
圖書目錄
導 論
第一章 敲詐和勒索的語義學分析
第一節 刑法分則構成要件中的語義
第二節 敲詐和勒索的詞義
一、敲詐和勒索:語義解釋與歷史解釋
二、敲詐勒索罪的域外形式
三、揭露隱私和敲詐勒索
第三節 財產的概念:從法律的財產說到法律·經濟的財產說
一、法律的財產說
二、純粹的經濟財產說
三、法律·經濟的財產說
四、其他財產學說
第四節 本章小結
第七章 敲詐勒索罪的主觀要件及其他
第一節 故意和“過失”
第二節 非法牟利的目的
一、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作為必要要素的“非法牟利的目的”
三、截斷的結果型犯罪
第三節 敲詐勒索行為的其他問題
一、敲詐勒索行為的著手
二、敲詐勒索:作為和不作為
三、敲詐勒索的共同犯罪
第四節 本章小結
第八章 敲詐勒索罪和他罪的區分
第一節 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
一、手段上的區分
二、“兩個當場”問題
三、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之間是競合還是互斥關係?
四、敲詐勒索罪和轉化型搶劫
五、敲詐勒索罪和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第二節 敲詐勒索罪和詐欺罪
一、手段上的區分
二、“碰瓷”如何構成敲詐勒索?
三、設局騙取參賭后脅迫索取錢財的定性
第三節 敲詐勒索罪和盜竊罪
一、手段上的區分
二、敲詐勒索罪和盜竊罪間接正犯的區分
三、盜竊之後以贓索財的定性
第四節 敲詐勒索罪和尋釁滋事罪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
二、敲詐勒索罪和尋釁滋事罪(強拿硬要)的競合
第五節 敲詐勒索罪和其他犯罪
一、敲詐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
二、敲詐勒索罪和侵占罪
三、敲詐勒索罪和綁架罪
四、敲詐勒索罪和受賄罪(索賄)
五、敲詐勒索罪和搶奪罪
六、敲詐勒索罪和強迫交易罪
七、敲詐勒索罪和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八、敲詐勒索罪和傷害罪
九、敲詐勒索罪和招搖撞騙罪
十、敲詐勒索罪和虛假訴訟罪
第六節 本章小結
結 語
外文人名譯名對照表
參考文獻
書 後
作者簡介
蔡桂生,男,1984年生於福建。復旦大學法學學士,德國波恩大學法學碩士,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德國波恩大學法學博士,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後。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人員,曾任“程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審)發回重審案”辯護人。
主要研究領域為:刑法原理、經濟刑法、國際刑法。2013年獲北京市優秀博士論文獎。已出版有個人專著《構成要件論》《Zur T?uschung über zukünftige Ereignisse beim Betrug》兩部,譯著《刑法總論教科書》《刑事政策與刑法體系》和《德國最高法院判例:刑法總論》(合譯)三部,發表有《也論刑法中的財產概念》《醫療刑法中的假設被害人承諾》《論幫助犯的要件及其歸屬》等論文四十餘篇,譯有刑法解釋、危險犯罪、詐欺犯罪、客觀歸屬等方面的譯文十餘篇,參著有《判例刑法教程:分則篇》《案例刑法研究(各論)》等書籍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