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羅布喇什補充法規

敦羅布喇什補充法規,18世紀伏爾加河流域土爾扈特部法規名,約制定於1741—1758年。原文為托忒文,抄本見於前蘇聯科學院東方學研究所所藏《衛拉特法典》抄本中。1880年俄國學者戈爾斯通斯基譯註《1640年蒙古衛拉特法典》一書問世時,該法典以《在卡爾梅克汗頓杜克達什時代為伏爾加河的卡爾梅克族編訂的法規》為名,連同噶爾丹的兩項補充敕令,作為該書附錄,全部被譯成俄文並加注釋發表。法典規定藏傳佛教為土爾扈特蒙古人共同信仰,嚴禁僧侶貪女色和酗酒;禁止盜竊,初犯和再犯重笞50,帶腳枷一月,並於雙頰烙印,三犯則賣至庫班和克里木;無論貴族和平民,都必須接受教育,學習本民族文字,否則要受罰一定數量的牲畜;在得知敵人迫近訊息時,應立即向王公報告,並挺身禦敵,否則王公罰二九牲畜,貴族罰佩帶全付鞍套3歲馬和4歲駱駝各1匹,名人罰4歲駱駝1峰,賤民罰4歲馬1匹;接到出征命令後,必須立即出征,如逾期不至,王公罰牲畜9頭,貴族罰4歲駱駝1峰,名人罰4歲馬1匹,賤民罰3歲牛1頭;倘在出征時中途逃歸,也課以同樣數量牲畜。涉及內容極其廣泛,它是《1640年蒙古衛拉特法典》的進一步補充和完善,是土爾扈特蒙古人為維護自己民族傳統和宗教文化的具體體現。是研究18世紀土爾扈特人社會現實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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