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機井智慧型水錶管理辦法

《敦煌市機井智慧型水錶管理辦法》為加強地下水資源管理,認真落實水資源開採計畫,進一步規範取水行為,嚴格控制地下水開採量,實行地下水資源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地下水資源,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下水資源管理,認真落實水資源開採計畫,進一步規範取水行為,嚴格控制地下水開採量,實行地下水資源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地下水資源,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甘肅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甘肅省實施<水法>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機井,長期或臨時提用地下水資源時,都應當安裝智慧型水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珍惜水、愛護水、節約水的義務,對私自提取、浪費地下水資源和拒絕安裝智慧型水錶的行為都有檢舉、控告的權利。
第二章 智慧型水錶安裝
第四條 根據《酒泉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所有單位和個人的機井都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安裝智慧型水錶。
第五條 機井智慧型水錶由市政府採購辦、水務局統一招標、採購。水務局要按照實施計畫,組織做好智慧型水錶的安裝、調試和驗收等工作。
第六條 市水務局是機井智慧型水錶安裝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機井智慧型水錶的統一規劃、施工安裝和監管使用。
公安、電力等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積極配合,協助市水務局做好智慧型水錶的安裝實施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各有關單位要統一思想,認真做好智慧型水錶安裝的宣傳發動工作,提高廣大人民民眾的生態憂患意識和水資源危機意識,增強廣大人民民眾安裝機井智慧型水錶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第三章 智慧型水錶管理與維護
第七條 機井智慧型水錶的日常安全運行、管理和維護由機井所有人負責。
市水務局水政水資源辦公室、水政監察大隊負責查處破壞智慧型水錶正常運行的各類案件。
市水務局各水管所負責對所轄區域內機井智慧型水錶的安裝、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各鄉(鎮)水利站負責所轄區域內智慧型水錶的安裝、維修、維護、技術服務、安全運行和水資源費的征繳及統計上報等工作,對破壞智慧型水錶正常運行的人和事及時查處上報。
第八條 市水務局各水管所所長、各鄉(鎮)水利站站長是所轄區域內機井智慧型水錶安全運行、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各水管所、各鄉(鎮)水利站配備的機井智慧型水錶專管人員,具體負責所轄區域內機井智慧型水錶安全運行和系統管理服務工作。
第九條 市水務局各水管所、各鄉(鎮)水利站配備的機井智慧型水錶專管人員,要對所轄區域內的機井智慧型水錶運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要對智慧型水錶安全運行和維修維護情況建立檔案;要對用水情況認真填寫水量記錄簿,做好智慧型水錶水量充值記錄管理;要及時上報智慧型水錶系統管理數據和安全運行情況。
第十條 市水務局每年統一對機井智慧型水錶進行一次檢查、校驗,校驗結果作為取水許可證年審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四章 水資源費徵收
十一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提取地下水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甘肅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和《敦煌市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地下水資源費的通知》(敦政辦發〔2008〕71號)中的有關規定,按時向市水務局足額繳納地下水資源費。
第十二條 機井所有人要憑卡取水,先購水,後取水。智慧型水錶安裝、調試、驗收、移交後,機井所有人要按照管理、操作程式攜卡到鄉鎮水利站購水,刷卡充值後方可取水。
第十三條 凡2009年起批准新(補)打機井全額收取智慧型水錶購置及安裝費,由市水務局組織安裝智慧型水錶後方可取水,通過智慧型水錶按實際取水量計征水資源費。
第五章 相關責任與處罰
第十四條 機井所有人必須按照市水務局的要求及時安裝智慧型水錶。凡在規定限期內不安裝的,由市水務局按照該機井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徵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並依據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封閉取水機井。
第十五條 機井智慧型水錶移交給機井所有人後,出現運行不正常的,機井所有人應及時向智慧型水錶專管人員告知,智慧型水錶專管人員要及時聯繫人員做好設備維修工作。
智慧型水錶運行一年以後出現故障,由智慧型水錶專管人員及時協調維修,維修費用由機井所有人承擔;機井所有人拒絕維修或即不維修也不更換的,由市水務局按照該機井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徵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
第十六條 凡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甘肅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由市水務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凡擅自改動、拆卸和損毀機井智慧型水錶,造成智慧型水錶不能正常運行的,依據《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由公安、電力等部門協助市水務局依法查處,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對超越水錶設定旁通管或以其他方式竊水的,由市水務局責令機井所有人限期改正,除按測算的竊水量補交水資源費外,由公安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凡違反本辦法拒不接受處罰的,由市電力部門對該機井實施停電、拆除機井用電線路,由市水務部門吊銷取水許可證,並由公安、電力、水務等部門組成封井工作組,封閉該機井。
第十九條 各水管所、各鄉(鎮)水利站配備的機井智慧型水錶專管人員要切實做好機井智慧型水錶的具體管理工作。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務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智慧型水錶被拆卸,既不知情又不上報的;
(二)智慧型水錶被盜,既不知情又不上報的;
(三)由於管理和服務工作滯後造成智慧型水錶停用的;
(四)接到通知不按上級要求及時上報智慧型水錶安全運行情況及系統數據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敦煌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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