敞開司法之門

敞開司法之門

《敞開司法之門》是2005年11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崔峰。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20世紀80年代以來,人類幾乎在全球展開了司法改革運動。這次司法改革的目標之一就是如何使人們更容易接近司法,即如何保障公民起訴權。改革開放所帶來的中國社會結構的巨變,使得各種民事糾紛大幅增加,出現了一定程度的“訴訟爆炸”。然而,許多糾紛起訴到法院後,經常被法院裁定或口頭告知“不予受理”。社會糾紛如果沒有一個良好的解紛機制予以解決,人們將會尋求非法方式,那將會導致更大的社會糾紛甚至動亂。因此,民事起訴權的保障對於有序化地解決社會糾紛、維持社會穩定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民事起訴問題是民事程式法中涉及範圍較廣的一個課題。本書僅從共性的意義上,抽象出民事起訴制度的設計理念或法理,在總結兩大法系主要國家立法、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中國目前的實際,提出完善我國民事起訴制度的巨觀構想。
本書分為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民事起訴制度的基本理念。法律的理念是人們對法律制度的價值判斷及制定規則的抽象價值取向。而法律制度是在法律理念基礎上制定的具體行為規則。民事起訴制度的基本理念是:民事起訴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民事起訴權的保障是國家對公民的基本義務。隨著人們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水準的提高,法律賦予人們的實體權利會越來越多,而權利如果沒有相應的訴權予以保障,那么這些權利只能停留在紙面上。
司法救濟請求權(right to judicial remedy)也稱為接近法院權(access t0 court)或接近司法權(access to justice),是指當個人的權利或自由被非法侵犯時,有要求司法機關給予聽審和裁判的權利。它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人們對人權觀念理解的深化而產生的權利概念。司法救濟請求權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其一,不得拒絕受理;其二,不得拒絕裁判。
作為司法救濟請求權之一的民事起訴權與民事實體權是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民事起訴權與民事實體權的聯繫表現為,民事起訴權的基礎是民事實體權,民事實體權應包含民事起訴權;但民事實體權與民事實體又是相對分離的,即享有民事起訴權的人未必一定享有民事實體權。
我國至今未將司法救濟請求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寫入憲法。剛剛結束的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增加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條款。憲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表明,我國主流意識在觀念上已發生了根本轉變,即從過去的權利規定轉變到現在的權利尊重和保障,注重了權利的實踐性。筆者認為,司法救濟請求權的保障應該是人權保障的應有之義。隨著我國政治文明建設的不斷深化,司法救濟請求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應該明確寫入憲法。
第二部分,外國民事起訴制度評述。通過考察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民事起訴制度的具體規定,探知其規定的內在理念及意圖,從中探尋可供我國立法及司法借鑑的經驗。
法國的民事起訴制度的特點可以概括為以下兩點:其一,建立了訴權制度。法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權是指程式意義上的訴權。該法典關於訴權的規定,極大地促進了程式理念的形成與普及。其二,創立了團體訴訟資格制度。為保護個人(行會成員)的權益提供了又一重要的途徑。
德國民事起訴制度有以下三個特點:其一,規定了被告的應訴責任。即被告如未在規定的時間提出答辯,或雖提出答辯,但未有效地反駁原告提出的事實的,就可能要承擔敗訴的後果。這一規定增強了訴訟的對抗性,提高了訴訟效率。其二,規定了訴訟要件。該規定為法官提供了作出實體裁判在訴訟法上必須滿足的程式條件,也為訴訟雙方提供了在程式上攻擊和防禦的目標,從而使得程式的作用與價值在訴訟中得到提升。其三,規定了較全面的訴的合併制度。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通過規定附帶的訴的合併與選擇的訴的合併制度,賦予了當事人更多的選擇權,能夠更加充分地保護當事入的實體權利,簡化訴訟程式,符合當事人對法律的合理預期,也便利於法院對判決的執行。
日本民事起訴制度主要模仿德國,但也有其特點:其一,明確區分了起訴要件、訴訟要件和權利保護要件。這種區分,有利於明確訴訟不同階段的任務,使得程式權利的功能得到充分體現。其二,全面規定了訴訟費用制度。日本民事訴訟法對訴訟費用的範圍、負擔、擔保及訴訟救助等都作了詳盡規定,為進行訴訟提供了費用規則。
英國民事起訴的特點如下:其一,寬泛的反訴與追加之訴制度。英國的民事訴訟程式規則第20章規定了反訴與其他追加之訴,依據此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範圍相當廣泛。該制度極大地方便了當事人進行訴訟,在程式上使得多個糾紛及多方當事人的訴訟能夠在一次訴訟中得到解決。其二,英國的訴訟費用範圍較寬。英國法院的訴訟費不僅包括法院費用,也包括律師費。這一制度使得勝訴方降低了訴訟成本,在一定意義上鼓勵了民事起訴行為。
比較而言,美國的民事起訴制度是相當完備的。其特點如下:其一,規定了適用範圍較廣泛的反訴及交叉訴訟制度。美國的反訴不一定要求必須與本訴有聯繫,這就拓寬了反訴的受理範圍。共同訴訟人之間可以提起交叉訴訟,使得共同訴訟人之間的糾紛也能夠與本訴一併解決。其二,創立了訴訟引入與訴訟介入制度。使得第三人根據其在訴訟中的地位,能夠更加方便的參加訴訟,限制了法官的恣意,提高了訴訟效率。其三,規定了集團訴訟制度。美國的集團訴訟適用範圍寬泛,對推動民權運動及保護眾多消費者、受害者的權益,提供了不可替代的制度保障。
第三部分,我國民事起訴制度的回顧與反思。如果不考慮本國的具體法治傳統及現實環境,而將域外的制度和經驗照搬過來,那勢必出現“水土不服”現象。因此,有必要研究我國民事起訴制度的過去與現狀,以發現問題之所在。
中國典型意義的傳統社會主要是指封建社會。在中國封建社會中,在意識形態上居支配地位的是儒家思想。儒家思想在治國目標上追求大同,天下為公;在觀念上主張無訟、恥訟。這樣,主流社會對具體司法體制及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太多的關注與建樹。儒家法律思想及制度對當代國人的觀念仍有一些潛移默化的影響。
迫於內政外交的壓力,清政府仿效日本和德國的民事訴訟法,制定了《大清民事訴訟法草案》。該草案雖因清朝政府的覆沒未及實施,但它成了民國民事訴訟法典的藍本。可以說,從此開始,中國的法律人士才開始認識到民事訴訟制度對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1911年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滿清帝國的統治,建立了*。由於一直未建立起正常的社會秩序,法律不可能有效實施。在此期間,中國共產黨於1921年宣告成立,此後,共產黨解放了廣大的中國農村,在解放區建立了人民司法制度。人民司法最突出的特點是民眾路線,司法幹部不再憑訴狀和檔案坐堂辦案,而是走出辦公室,就地審理。況且取消了訴訟費用,方便了當事人訴訟,採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簡化訴訟程式。可見,解放區的司法仍然沿用了我國封建社會民間的糾紛解解方式,只是調解所依據的“原則”不同。在封建社會是“禮”,而解放區司法調解更多地是依據共產主義的意識形態和民間習慣。這一時期,人民司法關注更多的是社會秩序的維持,程式意識十分淡漠。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由於注重社會穩定和政治運動,直到1982年才有了民事訴訟法,雖經1991年的修改後正式實施,但該法仍然過於簡略,在實踐中隨意性很大。
筆者認為,我國民事起訴制度落後的原因如下:一是我國缺乏對人性本質的深層研究和認識,過於相信人而忽視制度;二是對訴權的研究和重視不夠,民事起訴權是以訴權作為其理論基石和邏輯起點的,訴權不被重視,必然導致民事起訴權的觀念與制度缺乏根基;三是習慣於以言代法,以德代法,在一定程度上講,中國司法界至今並未真正樹立起法律至上的理念。
第四部分,敞開司法之門:完善我國民事起訴制度的巨觀思考。在巨觀上,我國民事起訴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民事受案範圍狹窄,民事起訴條件設定不合理,案件受理費過高,應當合併審理的訴訟未予合併,對濫訴行為缺乏規制等。這使得當事人未能充分有效地利用司法資源。因此,要在這些主要方面,對我國民事起訴制度進行改造。筆者認為:鑒於我國目前的立法和司法狀況,在受案範圍上應予擴充,即凡是民事法律調整的權利義務關係糾紛、因正在生成中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產生的糾紛以及侵犯憲法基本權利導致民事權利損害的糾紛,法院均應受理;在起訴的條件上應當降低,即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法院就應當受理;在法院的案件受理費上,對現行收費標準應予以改革,使得收費依據更加合理並降低收費;在合併審理制度上,應規定凡是可以合併的訴訟,法院不得拒絕合併;此外,在保護起訴權的同時,應對濫用民事起訴權的行為予以規制,加大對濫訴行為的處罰力度,使民事起訴規則逐步健全。

圖書目錄

導論
一、本書的研究目的
二、本書的研究範圍
三、本書的研究意義
第一章 民事起訴制度的基本理念
導語
第一節 司法救濟請求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
一、權利與基本權利
二、司法救濟請求權
三、民事起訴權與民事實體權的對應與分離
四、司法救濟請求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
第二節 司法救濟請求權的保障是國家對公民的基本義務
一、個人、社會及國家
二、國家司法權力對公民民事權利的保護
三、國家立法權對國家司法權的制約
第二章 域外經驗:外國民事起訴制度評述
第一節 法國
一、 訴權制度
二、訴權的行使:請求與防禦
三、小結
第二節 德國
一、起訴、應訴與防禦
二、訴訟要件
三、共同訴訟與訴的合併
四、第三人參加訴訟
五、小結
第三節 日本
一、起訴要件、訴訟要件與權利保護要件
二、反訴與訴訟請求的合併
三、多數當事人訴訟
四、訴訟費用
五、小結
第四節 英國
一、起訴與答辯
二、反訴與其他追加之訴
三、訴的合併、訴訟代表人與集團訴訟
四、訴訟費用與法律援助
五、小結
第五節 美國
一、起訴與答辯
二、當事人適格及其訴訟能力
三、反訴、交叉訴訟與先行確權訴訟
四、訴訟引入與訴訟介入
五、訴訟請求及當事人的合併
六、集團訴訟
七、小結
第六節 比較與借鑑:外國民事起訴制度對我們的啟示
第三章 我國民事起訴制度的回顧與反思
第一節 傳統中國社會
一、政治烏托邦:無訟
二、民事起訴制度的缺失
第二節 近現代中國社會
第三節 當代中國社會
一、1949年至1954年新中國第一部憲法頒行
二、1954年至1957年反右運動前
三、1957年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
四、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時期
五、1976年文化大革命結束至今
第四節 結語
一、缺乏對人性本質的深層研究和認識
二、對訴權的研究和重視不夠
三、習慣於以言代法,以德代法
第四章 敞開司法之門:完善我國民事起訴制度的巨觀思考
第一節 擴充民事受案的範圍
一、民事法律調整的權利義務關係糾紛
二、因正在生成中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產生的糾紛
三、侵犯憲法基本權利導致民事權利損岩的糾紛
第二節 降低民事起訴的條件
一、國際上民事起訴條件的考察
二、我國的民事起訴條件評析
三、我國現行民事起訴條件的形成原因
四、對我國現行民事起訴條件的修改建議
第三節 合理分擔民事訴訟的成本
一、民事訴訟成本的構成
二、我國民事訴訟費用制度評析
第四節 合併審理可以合併的訴訟
一、中國的實踐:案件剖析
二、我國合併審理制度不健全的原因分析
三、完善我國合併審理制度的立法構想
第五節 規制濫用民事起訴權的行為
一、幾個案例折射出的問題與困惑
二、濫訴行為的認定
三、結語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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