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同意在寧波大紅鷹職業技術學院基礎上設立寧波大紅鷹學院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要求將寧波大紅鷹職業技術學院升格更名為寧波大紅鷹學院的函》(浙政函〔2006〕112號)收悉。

根據《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普通本科學校設定暫行規定》等檔案的有關規定以及全國高等學校設定評議委員會五屆二次會議的評議結果,經研究,同意在寧波大紅鷹職業技術學院基礎上設立寧波大紅鷹學院,學校代碼為:13001;同時撤消寧波大紅鷹職業技術學院建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同意在寧波大紅鷹職業技術學院基礎上設立寧波大紅鷹學院的通知
  • 發文號:教發函〔2008〕106號
  • 發文單位:教育部
  • 發文時間:二○○八年四月八日
教發函〔2008〕106號,寧波大紅鷹學院章程,

教發函〔2008〕106號

一、寧波大紅鷹學院系本科層次的民辦普通高等學校,由你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教育業務管理。
二、學校以實施本科教育為主,同時可舉辦專科層次高等職業教育。學校近期本、專科教育並重,逐步擴大本科教育。
三、學校全日制在校生規模暫定為10000人。
四、學校本科專業的增設問題,按我部有關規定辦理。同意首批設定本科專業5個,即: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英語、機械設計製造及其自動化、財務管理、國際經濟與貿易。
五、我部將適時對學校辦學情況進行評估。
六、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我部將向社會公告經我部核准的《寧波大紅鷹學院章程》(見附屬檔案)。
望你省本著改革的精神,加強對該校的指導和支持,使學校在科學規劃的基礎上,加強學科、專業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改善辦學條件;積極探索民辦高等學校的辦學體制、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為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提供有益的經驗;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辦出特色,辦出水平,培養更多更好的適應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套用性人才,為浙江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附屬檔案:寧波大紅鷹學院章程
二○○八年四月八日
附屬檔案:

寧波大紅鷹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寧波大紅鷹學院;
學院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學院路,郵編315175。
第三條 學院性質:學院是由寧波大紅鷹教育集團自願投資舉辦、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非營利性民辦高校。
第四條 學院辦學宗旨:學院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以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為區域現代化建設服務的宗旨,堅持培養高層次套用型人才的道路,以內涵建設和發展為重點,不斷培養辦學特色,積極構建服務型教育體系,把學院建設成為一所特色鮮明、在國內具有影響力的地方性民辦本科院校。
第五條 學院辦學規模:全日制在校生規模10000人,今後視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適當擴大在校生規模。
第六條 學院辦學層次:本科為主、專科為輔。
學制:本科四年,專科二至三年。
學院辦學形式: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兩種形式。
學院的學科門類設定:堅持以信息技術及先進制造技術等工科為主,以社會、管理、人文等具有時代特色和地方特徵的現代服務業學科為輔,多學科協調發展。
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的發放: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合格,學院按國家規定,頒發大學本科或專科畢業證書。對符合頒發學位證書條件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學院自覺接受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寧波市教育行政部門監督管理。
第八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九條 學院的舉辦者是寧波大紅鷹教育集團。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學院辦學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首屆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學院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條 學院開辦資金:24139萬元;出資者:寧波大紅鷹教育集團,目前累計投資:70078萬元。
第十一條 學院從事的教育教學業務範圍: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二條 學院依法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學院的決策機構。首屆理事長通過寧波大紅鷹教育集團董事會推選產生,以後由理事會推薦、董事會批准。理事由理事長推選產生。
理事會成員為7人,由舉辦者代表、院長、教職工代表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學院發展規劃,批准學院年度工作計畫;
(二)聘任、解聘院長;
(三)修改學院章程和制定學院的規章制度;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學院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舉辦者變更、終止;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理事代其行使職權。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理事長或理事長指定的人員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理事,並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議,委託書須載明授權的範圍。
理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在決策有效人員的表決中,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理事長有權作最後決定。理事會在討論聘任、解聘校長,修改學校章程,制定發展規劃,審核預算、決算,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等重大事項時,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籤名,理事對理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理事會會議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六條 學院可以設立監事會,監事由出資單位選舉產生和更換,其中監事會中的教職工代表由學院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並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的任期每屆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學校的理事及財務負責人。
第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單位的財務;
(二)對理事、院長履行職務的情況進行監督;
(三)當理事、院長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學院章程,損害學院的利益時,要求理事和院長予以糾正;
(四)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 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監事會決議需經過半數以上監事表決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 學院設院長1人。院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其人選由理事會聘任和解聘,報審批機關核准。院長對理事會負責,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院理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和學院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根據學院規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學院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提出及負責學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院理事會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權,但不得變更理事會決議和超越授權範圍。
第二十條 學院設副院長若干人,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院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院長或理事會指定的副院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 學院設立黨委。黨委是學院的政治核心,負責學院黨的建設,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院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學院決策機構和院長依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 學院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學院自覺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委派的督導專員對學院辦學情況的監督。
第四章 學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學院的法定代表人為學院理事長,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學院章程規定,對外代表學院行使職權。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學院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截止到2007年11月30日,學院總資產數額為89634萬元,淨資產數額為75127萬元,固定資產為71100萬元(包括已交付使用但未財務決算的在建工程(房屋)48438萬元)。
學校經費來源及性質:
(一)寧波大紅鷹教育集團累計投資70078萬元;
(二)學院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教學的滾動積累資金5049萬元。
第二十七條 學院一經批准成立,舉辦者投入本院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資產權。在學院存續期間,由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資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八條 學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學院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財務會計制度中要載明經費支出範圍、項目和基本比例,教職工福利待遇基本標準,經費支出的審批和支付程式,以及財務監督制度等內容。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如有捐贈辦學,並要求以捐贈者姓名命名校舍、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的,按《公益事業捐贈法》有關規定報有關審批機關審批。
第三十條 學院更換舉辦者、法定代表人、院長前,必須向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由審計部門提供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一條 學院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與教職工簽訂聘任契約,並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依法為專職的教職工辦理社會保險。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學院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討論並經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三條 學院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會通過後15日內,報學院審批機關備案,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布,並自向審批機關備案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名稱、層次、類別變更,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學院要求分立、合併,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學院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學院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院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學院舉辦者發生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院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三十五條 學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院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三十六條 學院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應當進行財務清算(學院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學院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的無法繼續辦學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學院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學院終止後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剩餘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院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在審批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學院自完成清算並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並自收繳辦學許可證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九條 學院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並予以公告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並向社會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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