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教育部辦公廳外交部辦公廳關於解決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回國後入學問題的通知》(教基廳〔2005〕16號)精神,解決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在子女教育方面存在的困難,為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回國報考普通高等學校或回國內高等學校插班學習提供便利,現就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辦公廳外交部辦公廳關於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回國報考普通高等學校或插班學習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布時間: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發布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辦公廳
- 注意事項: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簡介,詳情,
簡介
教學廳[200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高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詳情
一、關於回國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辦法
(一)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在國外就讀中學且為應屆高中畢業生均可回國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並在戶口所在地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指定的地點辦理報名手續,參加考試。
(二)回國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學生辦理相關手續需攜帶以下材料:
1.駐外使領館出具的《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回國證明》;
2. 國外就讀學校開具的證明:學習年限、學習成績、在校情況等(需譯成中文,加蓋使領館印章);
3. 學生本人常住戶口登記卡及省級招辦規定的相關材料。
(三)鑒於駐外使領館工作的特殊性及國內外教育、教學等方面存在的差異,回國參加考試的高中畢業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有關高等學校應在提檔線上適當照顧錄取。
二、關於回國內高等學校插班學習辦法
(一)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在國外大學就讀兩年或兩年以上,本著自願原則,可回國內高等學校插班學習。
(二)學生根據本人在國外所學專業和學習成績等情況,可向國內有關高等學校及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三)辦理回國插班學習手續需攜帶以下材料:
1.駐外使領館出具的《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回國證明》;
2. 國外高等學校開具的證明:學習年限、學習成績、在校情況等(需譯成中文,加蓋使領館印章);
3. 向國內高等學校提出的書面申請、學生本人常住戶口登記卡及高等學校要求出具的有關材料。
(四)國內高等學校對學生進行考核,認為可在該校繼續培養的,插入相應年級,並辦理插班學習手續,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五)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供有關政策諮詢和必要協助。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辦公廳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