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加強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教育基金會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加強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教育基金會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 
  • 發文機關:教育部、財政部、民政部 
  • 發文字號:教財[2014]3號 
教財[2014]3號
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各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各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教育發展基金會:
為加強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 財務管理,規範財務行為,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和基金會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基金會健康發展,根據《公益事業捐贈法》《高等教育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加強基金會財務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完善治理結構,保障內控體系健全有效
1.基金會作為學校多元化籌資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接受社會公益捐贈的視窗,圍繞學校辦學目標開展活動,通過籌資、投資等方式為學校辦學活動提供經費等支持。
2.學校應當支持基金會的運行和發展,促進基金會的能力建設。
3.基金會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基金會財務收支預算、決算等重大事項,應當經理事會討論決定。
4.基金會財務工作在基金會理事會領導下開展,並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學校財務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5.基金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嚴格執行不相容職務的分離制度,嚴格貫徹決策、執行和監督相分離制度,有效控制各類風險。
6.基金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專職財會人員。財會人員數量應當滿足不相容職務分離的要求。會計崗位、出納崗位和投資崗位的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7.基金會應當將所有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項基金以及各項業務活動納入統一管理。分支機構的運行情況和財務狀況應當在基金會年報中反映和說明。
8.基金會應當支持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列席理事會會議,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二、加強財務管理,規範會計核算工作
9.基金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10.基金會應當開設獨立、合法的銀行賬戶。
11.基金會獲得的各類收入應當及時足額地納入賬戶核算,不得長期掛賬,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賬外資金”和“小金庫”。
12.基金會收到捐贈後應當據實開具捐贈票據。捐贈人不需要捐贈票據的,或者匿名捐贈的,也應開具捐贈票據,由基金會留存備查。
13.基金會接受現金捐贈,收款人和開票人應當由兩人以上分別承擔,所收取的現金應及時入賬。
14.基金會接受非現金捐贈,應當在實際收到並確認公允價值後開具捐贈票據。受贈財產未經基金會驗收確認,由捐贈人直接轉移給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為基金會的捐贈收入,不得開具捐贈票據。
15.基金會接受非現金捐贈時,在捐贈人提供了發票、報關單或其他憑據的情況下,應當以相關憑據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在捐贈方不能提供憑據的情況下,應以其他確認捐贈財產的證明,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
16.基金會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股權、無形資產、文物文化資產,沒有發票、報關單或其他憑據作為入賬依據的,應當以具有合法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的評估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無法評估或經評估無法確認價格的,基金會不得計入捐贈收入,不得開具捐贈票據,應當另外造冊登記。
三、加強籌資過程管理,促進籌資專業化
17.基金會接受捐贈,必須與捐贈人明確權利義務,訂立書面捐贈協定。
18.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確保公益性。附加對捐贈人構成利益回報條件的贈與和不符合公益性質的贈與,不應確認為公益捐贈,不得開具捐贈票據。
19.基金會應當嚴格區分交換交易收入和捐贈收入。通過出售物資、提供服務、授權使用或轉讓資產包括無形資產等交換交易取得的收入,應當記入商品銷售收入、提供服務收入等,不得計入捐贈收入,不得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對於協定或契約中載明智慧財產權歸捐贈人或除學校外第三方的研究類契約,不應確認為捐贈契約,收入不得確認為捐贈收入。
20.基金會接受捐贈過程中,如果涉及學校建築、設施、場所的冠名事項以及學校內部機構冠名事項,應當徵得學校同意。
21.基金會不得將本組織的名稱、公益項目品牌等用於非公益目的。
22.基金會不得直接宣傳、促銷、銷售企業的產品和品牌。
23.基金會可以籌資設立支持附屬學校和附屬單位發展的基金,但不得收取與入學掛鈎的贊助費、捐贈款,不得以接受捐贈的名義亂收費。
24.基金會應當加強對籌資過程的管理和監督,推動籌資活動的專業化。
四、規範投資行為,防範和控制財務風險
25.基金會應當加強資產管理,配備資產管理人員,建立定期盤點制度,對非現金資產應該進行登記和管理,做到賬實相符、賬表相符。
26.基金會資產保值增值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建立投資責任體系和追蹤問責機制,明確投資止損原則,通過有效的過程管理控制投資風險。
27.基金會可用於保值增值的資產限於非限定性資產和在保值增值期間暫不需要撥付的限定性資產。捐贈人對於其捐贈款投資有限制性意見的,基金會不能違背捐贈人意願開展投資活動。基金會應保持資金的流動性,投資活動不得影響公益支出的實現。
28.基金會投資決策與執行應當分離。建立規範的投資決策議事規則,投資計畫必須經過理事會決策同意方可執行。理事會授權投資委員會開展投資活動的,投資計畫也必須報理事會決策,投資結果必須向理事會匯報,投資責任仍由理事會承擔。每一項投資決策都必須經過表決,決策記錄應載明投資事項、提請投資人的意見和簽名、參與表決人的意見和簽名,表決結果存書面檔案。
29.基金會進行委託投資的,應當委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進行。
30.基金會的資金不得投向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經濟擔保或財產擔保。
31.基金會投資收益必須全部足額納入統一賬戶進行管理,並確保用於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五、合理使用捐贈資金,促進教育事業發展
32.基金會應當將接受的捐贈財產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和業務範圍的活動和事業。基金會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定的,應當按照協定約定使用。如需改變用途,應當徵得捐贈人書面同意。
33.捐贈協定和募捐公告中約定可從捐贈收入中列支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的,按照約定列支;沒有約定的,不得列支。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應當符合《基金會管理條例》要求,累計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34.基金會用於公益事業的支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基金會工作人員在學校有薪金收入的,不得再從基金會取得收入。
35.基金會資助學校的項目,在使用時可轉至學校進行財務明細核算。學校對於基金會轉來的資助項目,應當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經費使用情況。
36.基金會在使用經費時,應當主要通過銀行進行支付,減少現金的使用。
37.基金會不得向個人、企業直接提供與公益活動無關的借款,不得資助以盈利為目的活動。
六、健全信息公開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38.基金會應當建立定期財務報告制度,準確、完整、及時地反映基金會財務狀況、業務活動和現金流量情況。
39.基金會應當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要求進行審計,並自覺接受稅務、會計等主管部門的監督。
40.基金會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同時抄報業務主管單位;通過登記管理機關年度檢查後,要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及基金會網站上公布。
41.基金會的信息公布工作,應當符合《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的要求。
42.捐贈人有權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43.學校應當協助基金會就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促進工作的規範化。
教育部 財政部 民政部
20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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