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外港〔2003〕72號
近年來,隨著兩岸關係的不斷發展,來祖國大陸高等學校學習的台灣學生越來越多,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及招生院校在對他們的教育及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也面臨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為進一步做好在祖國大陸高等學校學習的台灣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國務院台辦關於做好在祖國大陸高校學習的台灣學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 編號:教外港〔2003〕72號
- 類型:檔案
- 出台單位:教育部、國務院
通知內容,發布機構,
通知內容
一、解決台灣問題,實現國家的完全統一,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
抓緊做好台灣青年一代,尤其是在祖國大陸高校學習的台灣學生的工作,是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更寄希望於台灣人民”方針的重要舉措,是做好台灣人民工作的重要內容,對於穩定和發展兩岸關係,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院校對此要高度重視,本著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精神,以積極、主動的態度,採取切實可行、靈活多樣的形式,把做好台灣學生的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二、建立健全台灣學生服務管理機構,切實將做好台灣學生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
對台灣學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的水平如何,將直接影響台灣學生對祖國大陸的了解和對中華民族的認同。多年來,大多數招生院校能夠將做好在校台灣學生的服務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並在增強台灣學生對中華民族認同感方面做了大量認真細緻的工作。但也有少數招生院校存在“多頭管理,無人負責”的現象,台灣學生遇到困難不能得到及時解決,致使個別台灣學生對學校甚至對我政府產生諸多誤解。為此,現要求招生院校要有一位校級領導分管台灣學生工作;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台灣學生服務管理制度,並應由專門的台灣學生管理機構――港澳台事務辦公室(可與外事處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實行歸口管理,招生、教務、後勤、保衛等部門各司其責,密切配合。台灣學生人數較少的學校,應有專人專司此項工作。
三、有關具體工作要求:
1.學校要依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對台灣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要教育台灣學生遵守祖國大陸的法律、法規及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
2.學生入學後,要詳細向他們介紹學校的有關情況、規章制度和注意事項,特別是學籍管理、校紀校規、安全及辦理臨時居留證等方面的情況,使他們做到心中有數。
3.學校要關心和愛護台灣學生,注意及時了解和掌握他們的思想動態。要在思想品行上積極引導,學習上嚴格要求,生活上適當照顧,幫助他們解決學習、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使他們真正感受到祖國大家庭的溫暖。
4.學校應鼓勵台灣學生參加本校學生會舉辦的相關活動,每學年還應有計畫地利用節假日組織他們進行參觀、訪問、考察、講座、旅遊等活動,為他們客觀了解祖國大陸情況創造必要的條件。各校要為此投入適當的經費。
5.根據有關規定,台灣學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應當按規定到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各招生院校要掌握和了解住在校外台灣學生的名單、具體住址、聯繫電話等,切實保證這部分台灣學生的安全。
6.學校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台灣學生進行學籍管理。應根據台灣學生的特點,有針對性地組織和開展教育教學工作,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台灣學生在讀期間可以申請免修政治理論課和軍訓課,所需學分可通過選修其他課程替代。考慮到台灣當局對年滿18歲的男青年必須先服兵役方可到境外讀書的規定,對已在大陸高校就讀的台灣學生,如因上述原因提出休學的,可予以休學,休學期限可為兩年。
7.台灣學生可申請參加就讀學校的學生組織和社團。參加區域性或全國性的學生組織和社團問題,另行規定。未經教育部和國務院台辦批准,不得在校內單獨成立學生組織和社團。成立區域性或全國性的學生組織和社團,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8.學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台灣學生收取學費,並要公開、透明,不得擅自提高學費標準和濫收費。住宿費應根據各校提供的住宿條件,並經當地物價部門核准後的標準收取。
9.台灣學生在讀期間,可以與大陸學生同等申請所在學校設立的各種獎學金。
10.鼓勵台灣學生在學校所在地購買醫療等保險。
11.招生院校要為台灣學生辦理暫住加注手續提供方便。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在每年12月底前,將本地區當年招生及管理工作情況報送教育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並抄送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交流局和所在地政府的台灣事務辦公室。
發布機構
教育部、國務院台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