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分類
教育評價的鑑定作用是指教育評價認定、判斷評價對象合格與否、優劣程度、水平高低等實際價值的功效和能力,它是與教育評價活動同時出現並始終伴隨著教育評價存在的。由於教育評價是依據一定的標準進行的,這就決定了教育評價具有對評價對象具有鑑定優劣、區分等級、排列名次、評選先進、資格審查等鑑定功能。鑑定功能是教育評價的基本功能,其它功能是在科學鑑定的基礎上實現的,只有認識對象才能改變對象。
“鑑定”首先是“鑒”,即仔細審查評價的對象,然後才是“定”結論。科學的鑑定應該在事實判斷之後才作價值判斷。如在新建普通高校的合格性評價中,根據評價結果,可以公布合格者名單,並發給鑑定合格證書;責令不合格者限期整頓、停止招生或停辦,就是運用了教育評價的鑑定功能。教育評價的鑑定功能,既能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在教育發展中發揮積極的促進作用;也能使學生增加課業負擔和心理負擔,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目前,我們取消國小百分制,實行“等級+特長+評語”的學生評價制度改革,正是為了消除這種消極影響。
由此可見,評價者只有通過評價,根據被評價者達到目標的程度,才能給與恰如其分的不同對待,進行有針對性的正確指導,以促進工作的進步;被評價者也只有通過評價,才能確切地了解自己與評價目標的差距,明確自己的努力方向。
教育評價的導向功能是指教育評價本身所具有的引導評價對象朝著理想目標前進的功效和能力,這是由評價標準的方向性決定的。因為在教育評價中,對任何被評對象所作的價值判斷,都是根據一定的評價目標、評價標準進行的。
這些評價的目標、標準、指標及其權重,對被評價對象來說,起著“指揮棒”的作用,為他們的努力指定方向。被評價對象必須按目標努力才能達到合格的標準,否則就達不到合格標準,得不到好的評價。其中的評價目標是由目標制定者根據社會需要而制定的,是評判者對被評價對象應達到的社會價值的反映,也是社會需要的體現。總體來說評價教育辦得好與不好,關鍵就是看它是否符合社會當前與長遠發展的需要,客觀評價上和微觀評價上都是如此。所以,評價的導向作用是一種社會導向作用。
通過評價的導向作用,我們可以引導某項教育活動朝正確方向發展。例如學校教師職稱評定中,多年來存在著重視科研成果、輕視教學的傾向,我們可以用加大教學權重的辦法來克服這種傾向。隨著時代的前進和教育的發展,教育評價的內容和重點也必須與時俱進地及時加以調整,這既是教育發展的實際需要,也是發揮教育評價導向功能的客觀要求。
導向功能指教育評價本身所具有的引導評價對象朝著理想目標前進的功效與能力。教育評價可以通過評價目標、指標和內容體系為核心的導向機制的引導,為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指明工作方向,為學校指明辦學方向,為教師和學生指明教與學的努力方向。為此,教育評價的評價目標、指標和內容體系要體現教育的方向性和客觀性,符合現代先進的教育觀念與思想,體現國家教育方針,符合教育發展的實際。教育評價可以通過評價機構、人員為核心的調控反饋機制的不斷反饋調節,使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領導與教師的工作不斷完善,不斷地逼近理想目標,使學生的學習不斷地強化, 不斷地改進提高。
它可以通過以形成性評價為主的技術方法體系,對政府部門的教育行政工作、學校辦學工作、教師與學生的教學工作,不斷地評價反饋、調節與控制,使教育活動向規定的教育目標逼近,教育評價導向功能是由評價目標、指標體系、控制反饋體系以及以形成性評價為主的技術方法體系所決定的。
其功能的充分發揮,在於使教育活動以教育目標為起點,以教育目標的實施過程為關鍵,以教育目標的最終實現為歸宿;在於使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工作、學習和行為能夠通過評價不斷地接近於目標、達到目標,使取向目標的行為得到強化,背離目標的行為得到弱化;在於使教育評價對象思想上產生與形成自覺地按目標的要求和步驟而進行教育活動的意識。
教育評價的激勵功能是指合理有效運用教育評價,能夠激發和維持評價對象的內在動力,調動被評價者的內部潛力,提高其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達到教育管理的目的。評價的激勵作用是分等鑑定的必然結果,它也包括對後進單位與個人的督促作用。這是因為在被評價對象比較多的情況下,這種不同的等級會使個人與個人、單位與單位之間進行不自覺的比較。這對被評價對象來說,是一個積極的刺激和有力的推動。因為在一般情況下,被評價對象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都有獲得較高評價和實現自身價值的願望,這是人類普遍存在的一種心理趨向。恰如其分的評價結果能給人以心理上的滿足感,從而激勵人們不斷進取。對於先進的單位和個人來說,評價的結果是對自己過去成績的肯定與表揚,會對成功的經驗起強化作用,使被評價者更加努力更加主動,以保持或取得更大的成績;對於落後者則是一種有力的鞭策,如果仍不努力就會被拉得更遠。
要發揮這種激勵作用,應注意評價指標的制訂不可過高或過低,這兩種情形都不利於積極性的調動,最適宜的指標應定在大多數被評價對象經過努力能夠達到的程度,因此必須將條件評價、過程評價和形成性評價有機結合起來。如評價一位原來各方面表現都比較差,經努力,取得了較大進步的學生的學習成績時,應特別注意三者的結合,既要看到他當前的學習成績又要看到他初始的學習基礎,還要看到他個人主觀努力的過程,應予以較高的評價。只有公平、合理、客觀、科學的評價,才能真正起到激勵作用。
發揮教育評價內在固有的激勵功能,對評價對象情感的激發,需要具備一定的外部環境條件。一般來說,當教育教學或學習等活動的參與者在社會需求影響下,主觀需要進行價值判斷時,有可能外顯出教育評價內在固有的激勵功能。同時,評價要素的內涵價值取向是否符合教育規律,評價過程操作程式技術的科學性,主持評價人員的心理、道德、品質等,都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激勵功能的發揮。
教育評價功能是教育評價系統潛在的、理想的功效與能力,要對教育產生作用,還必須具有一定的教育外部環境與條件,通過教育評價活動與結果作用於評價對象而體現出來。教育評價系統的結構決定教育評價的功能,教育評價的功能也制約和改變著教育評價系統的結構。教育評價功能問題涉及教育評價的指導思想、人們的教育觀念與教育思想等。教育評價功能隨著教育評價自身的發展而發展,隨著歷史而不斷改變。教育評價是為了鑑定、考核,還是為了推動、改進,是為了選拔、淘汰,還是為了教育、發展,這是兩種不同的教育評價觀。早期教育評價目的是“為了選拔適用於教育的兒童”,故教育評價偏重於鑑定、選拔功能,可以說評價目的在於篩選適合於接受高一級教育的兒童,淘汰一部分或大部分兒童,所以在評價方法上偏重於實施相對評價、總結性評價。現代教育評價的目的是為了“創造適合兒童的教育”,故教育評價強調改進、激勵、導向等功能。評價是為了診斷評價對象的需要,為了激勵評價對象的積極性、主動性與創造性,促進兒童個性的和諧發展,所以在評價方法上偏重於實施絕對評價、形成性評價。隨著教育評價思想的不斷發展,教育評價的目的由單一的教育目標測定,發展到教育信息資料蒐集和為教育決策服務,進而發展到進行教育價值判斷,因而教育評價的功能也不斷地擴展。
教育評價的診斷作用是指教育評價對教育的成效、矛盾和問題作出判斷的功效和能力。科學的教育評價的過程是評價者利用觀察、問卷、測驗等手段,蒐集被評價者的有關資料並進行嚴格的分析,它能夠根據評價標準作出價值判斷,分析出或者說出、診斷出教育活動中哪些部分或環節做得好,應加以保持和提高,同時也能指出哪些地方存在著問題,找出原因,再針對這些原因提供改進途徑和措施的過程。教育評價過程與如同看病就醫一樣 ,只有經過科學的診斷才能 “對症下藥”。教育評價的這一作用使其在提高教育工作質量上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
教育評價的調節功能是指教育評價對評價對象的教育教學或學習等活動進行調節的功效和能力。這種功能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評價者為被評價者調節目標及進程。例如,通過評價,評價者認為被評價者已達到目標並能達到更高目標時,就會將目標調高,將進程相對調快;認為被評價者幾乎沒有可能達到目標時,就會將目標調低,將進程相對調慢,使之符合被評價者的實際。總之,要讓他們在不同水平上朝目標前進,避免發生達到目標者停滯不前、達不到目標者沮喪氣餒的情況。二是被評價者通過評價了解自己的長短、功過,明確努力方向及改進措施,以實現自我調節。
在教育管理中經常存在著各種調節活動。教育活動是否已經達到了預期的目標,是否具有達到目標的可能,若目標已經達到且還有達到更高目標的可能,或者達到預期目標的可能極小,甚至幾乎就沒有可能,在這種情況下都需要我們對目標進行必要的調整。這些信息的獲得依靠的正是教育評價。人們對下一步工作做出計畫的主要根據之一就是評價的結果。因此,教育評價是教育管理中一項應該經常進行的活動,以避免我們計畫不周或主觀判斷有誤而給工作帶來損失。
教育評價的監督作用是指教育評價有對被評價對象起檢查、督促的功效和能力。它的檢查作用主要表現在教育評價總是將被評價對象與評價目標相比較,以確定其是否達到目標,以及達到目標的程度;它的督促作用主要體現在教育評價總是找出被評價對象與目標的差距,使其明確以後努力的方向和途徑,督促被評價對象朝著評價目標前進。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就是通過教育評價來實現對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的巨觀管理的。
管理功能指教育評價使評價對象順利完成預定任務、達成預期目的的約束功效和能力。教育
評價指標體系可以內在規範、影響評價對象教育教學或學習等活動計畫的制定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或學習等活動按評價指標設定的任務,達到預期目標,其計畫制定和行動方式的價值取向,一般要以評價指標體系的規範為依據。教育評價管理功能顯示的效度和力度,一般取決於教育評價管理系統及其教育行政性權威的大小。
就管理功能之一的調控功能來說,是指依據預定目標而編制的教育評價指標體系,教育教學或學習等活動調整或控制的機制。教育評價過程中,對評價對象教育活動逐項全面檢測,獲得必要信息,掌握教育教學或學習等活動的結果及其需要。動機與行動方式的內在聯繫,作出目標達成度的判斷,進行肯定、表揚、獎勵或否定,批評、懲罰,可以強化評價對象的積極傾向,抑制評價對象的消極傾向,對評價對象未來的教育教學或學習等活動的價值取向。努力方向或目標定位具有內在的規範、指揮、強制等調整、節制或控制的功效和能力。教育教學或學習等活動的開展,一般能夠自我意識到要達到教育評價指標體系所設定的目標或要求,必須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即將進行或正在進行的教育教學或學習活動,以及活動的基本要素,合理組合,選擇恰當的行為方式,才有可能達到評價指標體系設定的目標要求。為此,需要對照評價指標的要求,進行自我檢測、自我調整、自我節制或自我控制。教育評價調控功能實現的程度,主要取決於評價指標體系的評價要素及其組合結構的合理性,同時受到評價人員自身素質和評價技術的影響。
教育功能教育評價本身所具有的影響評價對象的思想、品質、思維的功效和能力。教育評價的教育功能主要是通過評價目標體系,採用他評和自評結合的方式,在形成性評價過程中得以充分體現的。首先,評價目標系統體現著一定的教育思想、教育方針和價值取向,無論是何種評價都要以此為基準,評價對象在評價過程中必然受其薰陶和影響。第二,現代教育評價重視動態的形成性評價,靜態評價與動態評價相結合,注重即時反饋和調整的過程發展。第三,現代教育評價重視發揮評價對象的主體作用,重視他評語自評相結合,注重自我調節的過程發展,評價對象在評價過程中,按照評價目標體系,使評價過程成為“學習——對照——調節——改進——完善”的過程,有利於評價對象及時看到成績,受到激勵和鼓舞,找到差距,及時改進和提高,有利於促進評價對象的自我認識、自我改進、自我提高、自我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