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職員許可法

教育職員許可法是日本教育法規。規定教師的任免。1949 年 5 月頒布。後經多次修訂和補充。1991 年修訂後,由總則、許可證、許可證的失效及沒收、細則、罰款共 5 章 22 條組成。旨在規定教職員的許可標準,提高教職員的素質。明確規定教育職員的範疇,根據《學校教育法》,包括國小、國中、高中、盲聾學校、養護學校以及幼稚園的教諭、助教諭和講師;凡教育職員,均須有教育職員許可證。教師須修完文部大臣指定的大學全部課程,並獲得規定的學分,同時通過身份、業務能力和身體狀況的考核。

符合所規定的條件,經考試合格者,可取得相應的教育職員許可證。國立及公立學校教職員許可證由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頒發。私立學校教職員許可證由學校法人頒發。教育職員許可證有普通、特別和臨時三種。普通許可證分:(1)國小教諭許可證;(2)國中教諭許可證;(3)高中教諭許可證;(4)盲童學校教諭許可證;(5)聾啞學校教諭許可證;(6)養護學校教諭許可證;(7)幼稚園教諭許可證;(8)養護教諭許可證。其中,高中教諭許可證分一類和專修兩種,其餘的分為一類和二類。特別許可證除幼稚園外,各類學校均有,有效期為 10 年,僅在所授予的都、道、府、縣內有效。臨時許可證的類別與普通許可證相同,但職務名稱為助教諭。國小教師許可證不分學科,國中和高中教師許可證按學科區別,一人可兼得兩種。普通許可證一經獲得,在所有都、道、府、縣終身有效。臨時許可證有效期為 3 年,只能在所授予的地區使用。還規定獲得教師許可證者,如有違法行為或與教育職員職務不相稱的惡劣行為,可依法取消其教育職員許可證或給予免職處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