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一攬子修訂草案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以下簡稱《綱要》),解決教育改革與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教育部報請國務院審議《教育法律一攬子修訂建議草案(送審稿)》(以下稱送審稿),建議一攬子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分別稱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四部法律相關條款進行修訂。國務院法制辦在廣泛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會同教育部對送審稿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教育法律一攬子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稱徵求意見稿)。

完善教育基本制度,促進教育現代化建設,完善民辦學校管理制度,探索分類管理,完善高校管理制度,推動現代大學建設,完善教師管理制度,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完善教育基本制度,促進教育現代化建設

為了推進教育現代化建設,《綱要》構劃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教育基本框架和進程,明確了近階段教育改革發展方向。根據《綱要》要求,徵求意見稿增加了以下內容:
一是根據《綱要》關於完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健全終身教育體系、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的要求,在教育法第十一條中增加規定:國家推動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協調發展,普通教育和職業教育相互融通,職前教育和職後教育有效銜接,完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健全終身教育體系,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
二是根據《綱要》關於加快普及學前教育的要求,在教育法中增加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制度。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準,加快普及學前教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各種措施為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條件或者支持。
三是根據《綱要》提法,將教育法第十九條中的“成人教育制度”修改為“繼續教育制度”,並增加規定,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促進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互認和銜接,推動全民終身學習。
四是根據《綱要》關於加快教育信息化的要求,在教育法第六十六條中增加規定:國家制定教育信息化基本標準,加快教育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利用信息技術促進優質教育資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管理水平。
五是根據《綱要》關於推進教育國際化、培養國際化人才的要求,在教育法第六十七條中增加規定:國家鼓勵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支持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引進優質教育資源,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開展國際教育服務,推進教育國際化,培養國際化人才。

完善民辦學校管理制度,探索分類管理

現行教育法規定辦學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可以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實踐中民辦學校絕大多數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取得合理回報在執行中存在一些問題。《綱要》提出,積極探索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為完善民辦學校管理制度,徵求意見稿從以下幾方面作了修改和調整:
一是將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修改為:“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金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
二是刪除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條關於設立高等學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內容。
三是在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條中增加規定,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並按照其法人屬性享受相應優惠政策。
四是在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八條中增加規定,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法人。
五是刪除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後,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
六是刪除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六條“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的規定。

完善高校管理制度,推動現代大學建設

為了推動現代大學建設,徵求意見稿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高校管理制度作了完善:
一是下放設立高校審批許可權。在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中規定:設立實施專科教育的高等學校,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設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二是發揮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的作用。在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條中增加規定:高等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範的事項,處理學術糾紛。
三是加強對高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監督。在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條中增加規定:高等學校應當建立本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保障與評價制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組織專家或者委託專業專門機構對高等學校的辦學水平、效益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

完善教師管理制度,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為了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師業務水平,《綱要》提出“完善並嚴格實施教師準入制度,嚴把教師入口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和資格認定”;“建立教師資格證書定期登記制度”。為此,徵求意見稿從以下方面對教師管理制度作了完善:
一是增加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現行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具備相應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的,經認定取得教師資格。徵求意見稿對該款做了修改,取消了無相應學歷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取得教師資格的做法,規定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規定的學歷並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二是提高取得教師資格的學歷、學位要求。現行教師法第十一條規定了取得教師資格的學歷要求,徵求意見稿對該條做了修改,以全面提升各級各類教師的學歷、學位要求。
三是建立中國小教師任職考核制度。為了保證教師的教育教學水平,在教師法第十三條中增加規定:幼稚園、國小、中學教師受聘後,由受聘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對其師德表現和教育教學能力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四是增加校長任職資格要求。為了提高校長的專業素質,在教育法第三十條中增加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負責人任職,應當具備五年以上相應教育教學經歷和辦學、管理能力。
五、完善法律責任,增強可操作性
為了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進一步完善了關於非法招生、考試作弊、非法頒發學歷證書以及製造銷售假冒學歷證書、非法辦學等方面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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