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改造功能

教育改造功能是指行刑機構為實現行刑目的而設定、賦予教育改造的矯正罪犯的能力及其效益,是教育改造作用於罪犯主觀構成時所釋放和達成的效力狀態。主要包括:曉諭功能。行刑機構為實現行刑目的,藉助教育的形式,聯結並轉化精神介體的要求予罪犯個體意識的能力及其效益;辨別功能。

行刑機構為實現行刑目的,通過教育的形式,傳達予罪犯個體意識以傾向性指令,從而形成罪犯具有同一傾向性個體意識及其所必要的認識能力的能力及其效益;置換功能。行刑機構為實現行刑目的,通過教育的形式,用集中濃縮於行刑目的而表現為精神介體內容的社會主文化取代、替換罪犯主觀構成的能力及其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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