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所有殘疾兒童法令
- 通過時間:1975年
教育所有殘疾兒童法令簡稱“PL—142 號公法”。1975年美國第94屆國會通過的聯邦法令。規定殘疾兒童有 11 類:聾、盲聾、重聽、智力落後、多種障礙、肢體殘疾、其他身體病弱、嚴重的情感障礙、學習障礙、語言障礙、視覺障...
殘障兒童普及教育法(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即“美國《全體殘障兒童教育法案》”。是美國第94屆國會通過的第142項聯邦法令(1975年),簡稱“PL94-142公法”。法案規定殘障類別為聾、重聽、視覺障礙、盲聾、智力落後、多重障礙、肢體殘疾,其他身體病弱、重度情感障礙、學習障礙、語言障礙。殘障...
學習障礙兒童教育法令是1969 年美國頒布的 91-230 號公法《殘疾人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法修正案》中的主要法令之一。基本內容包括:(1)特殊學習障礙概念正式列入法律,使學習障礙者從此享受合法的權益,得到法律保護。(2)以美國全國殘疾兒童問題諮詢委員會 1969年提交的特殊學習障礙的定義為依據,確定該障礙的法律定義...
上述釋義最早由美國教育署全國殘疾兒童問題諮詢委員會於1968年提出,次年收入美國國會頒布的學習障礙兒童教育法令,以後稍經修改,又收入 1975年頒布的《教育所有殘疾兒童法令》。1981 年美國聽語學會、學習障礙兒童會、學習障礙諮詢委員會、溝通障礙兒童司、國際閱讀學會、奧頓閱讀障礙學會聯合發表了新的定義。初步認為由...
特殊兒童教育學有兩種解釋。廣義的解釋是:正常兒童之外的所有兒童的教育學,即超常(天才)、低常(智力落後)、有品德缺陷(問題兒童)、器官缺陷(盲、聾、肢殘)、兒童精神病和病弱等各種兒童的教育學。狹義的解釋是:身心有缺陷兒童的教育學,即盲、聾、弱視、重聽、智力落後、言語障礙、肢殘、病弱等缺陷兒童的...
又稱“缺陷兒童”、“障礙兒童”。包括智力殘疾、聽力殘疾、視力殘疾、肢體殘疾、言語障礙、情緒和行為障礙、多重殘疾、自閉症(孤獨症)、阿斯伯格綜合症等類型。各個國家規定的具體種類數量和名稱不盡相同,例如美國的法令規定殘疾兒童有11類,日本的法令規定有8類。可以在發現殘疾後即進行教育和訓練,使其達到最佳的...
這項教育是在教育工作者指導下以家庭為主進行的。②與正常兒童一起受教育,或叫做“一體化”教育。各國注意發展普通學校附設特殊班級的辦學形式。美國有專門法令強調使有生理缺陷兒童儘可能在最少受限制的環境中受教育,也就是使他們在普通學校的單獨班級或與正常兒童在同一班級中受到教育。不少國家除大學是盲、聾人...
由於大腦功能的缺陷,同一強度的刺激可能引起正常兒童的感覺,卻不一定能夠引起智力殘疾兒童的感覺。前蘇聯一位心理學家用速示器做過一個圖片辨認實驗,當圖片以22微秒的速度呈現時,正常成人能辨認出全部圖片的72%,正常兒童能辨認出59%,而智力殘疾兒童卻一個也辨認不出來。當圖片呈現時間延長為42微秒時,正常成人...
缺陷兒童是指盲、聾、智力落後、肢體殘疾等有身心障礙的兒童。對這類兒童曾有過殘廢兒童、特殊兒童、反常兒童、異常兒童、障礙兒童等名稱。美國、日本等還用法令規定了缺陷兒童的範疇。缺陷類型 單種 盲童是視力喪失到全無光感或視力減退到0.05以下的兒童。聾啞兒童系先天或嬰幼兒時聽覺系統發生嚴重病變、不能靠聽覺...
a.殘疾人訓練中心的設立;b.資助不能勝任任何工作的殘疾人;c.為接受訓培訓的殘疾人支付津貼或者獎學金;d.殘疾人福利;以及 e.為殘疾人提供假肢、外科手術治療和醫學治療。第18條 免責權。聯邦政府通過官方公報,可以免除任何機構或者某一類機構履行本法令全部條款或者部分條款規定的義務。第19條 委託權。(1)...
多種專業組應當與學校合作,定期聯繫殘疾人和評定各種活動中殘疾人的融合情況。第29條 所有醫院,包括屬於國家行政部門、自治組織、社會保障部門、自治區、省的兒童醫院、康復中心、永久兒科護理醫院,以及半數以上床位由公共資金支助的私人醫院,都應當提供教育服務以避免未成年人在學校受到歧視。第30條 殘疾人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