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成文法優先順序

教育成文法優先順序是指在執行教育成文法時必須遵循法規的優先順序。其優先順序由四條原理決定。(1)法規所管事項的原理。指通過制定各法規的管轄領域使法規間互相不發生衝突。(2)法規形式上的效力原理。《憲法》是根本大法,是母法,一般法規是單項法規、具體法規或地方法規。教育基本法相對《憲法》來說是子法,而對於教師法、學校教育法、學校財產法等,又可作為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3)後法優先原理。相同形式的法規之間,在時間上後法優先於前法。(4)特別法優先的原理。指根據特殊情況制定的法規,或者根據特殊情況對一般法規作某些修訂和補充的法規,一般不管時間先後,要優先於一般法規。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