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律師的忠告:例說中小幼教師必知的75條法規

教育律師的忠告:例說中小幼教師必知的75條法規

《教育律師的忠告:例說中小幼教師必知的75條法規》作者霍思明和劉靜從多部法律中挑選出了與中小幼教師關係最為密切的75個法規條款,結合具體案例解讀其含義,並聯繫學校和教師工作的實際情況,分析這些法條對教師日常工作的規範意義,指出相應的問題預防與應對策略,最後提煉出簡單、明確的法律建議,力圖幫助教師準確掌握最需要的法律知識。

基本介紹

  • 書名:教育律師的忠告:例說中小幼教師必知的75條法規
  • 出版社:中國輕工業出版社
  • 頁數:297頁
  • 開本:16
  • 定價:38.00
  • 作者:雷思明 劉靜
  • 出版日期:2013年3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01991129
  • 品牌:輕工業出版社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名人推薦,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教育律師的忠告:例說中小幼教師必知的75條法規》兩位作者都是從業多年的教育律師,有著豐富的教育案件代理經驗。他們提出的忠告對廣大教師依法執教、切實維護自身利益,有著十分重要的指導作用。

作者簡介

雷思明第八屆北京市律師協會教育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景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原《中國教師報》法律顧問、“中國教師法律援助熱線”特聘律師。長期從事教育領域的法律研究,代理過數起較有影響的教育糾紛案件的訴訟,擔任多家教育機構和學校的法律顧問。先後在《中國教師報》、《中國教育報》、《中國小管理》、《中國青年報》等報刊上發表200多篇論文及律師諮詢文章,已出版專著《給教9幣的60條法律建議》、《校園安全制度手冊》。
劉靜,第八屆北京市律師協會教育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北京市律師協會業務指導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實現者律師事務所律師、合伙人,多家教育機構的法律顧問。

圖書目錄

第一章學校的職責與管理
法規一我國的教育方針
法規二學校享有的權利
法規三學校應當履行的義務
法規四學校不是學生的監護人,但須承擔相應的安全職責
法規五《安全協定》不能免除學校應盡的安全責任
法規六學校不得聘用兩類人員擔任教職工
法規七教師言論自由的界限
法規八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應當依法進行
法規九建立學生申訴制度
第二章在校學生權益保護
法規十不得體罰學生
法規十一不得侵犯學生的名譽權
法規十二不得侵犯學生的隱私權
法規十三不得搜查學生的身體
法規十四不得侵犯學生的肖像權
法規十五不得侵犯學生的榮譽權
法規十六不得侵犯學生的通信自由權
法規十七不得對學生進行罰款
法規十八不得沒收學生的個人物品
法規十九不得開除尚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學生
法規二十不得隨意讓學生停課
法規二十一要平等對待學生,不得歧視“差生”
第三章校園安全事故的防範和處理
第一節校園安全事故的防範
法規二十二校園安全工作的防範體系
法規二十三學校應提供安全的校舍、場地、設施、設備
法規二十四在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要設立警示標誌
法規二十五學校在裝修過程中應避免環境污染
法規二十六制定學校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法規二十七學校門衛崗位雖小,責任重大
法規二十八安全教育,必不可少
法規二十九對校園設施要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法規三十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法規三十一嚴把食品安全關,預防食物中毒
法規三十二建立實驗室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規三十三做好學校的衛生保健和傳染病防治工作
法規三十四學生的體檢和健康檔案管理
法規三十五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
法規三十六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
法規三十七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法規三十八學校如何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規三十九學校安全工作檯賬的建設和管理
法規四十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
法規四十一日常教學活動中的安全防範
法規四十二大型集體活動的安全防範
法規四十三體育課和體育活動中的安全防範
法規四十四學生上下學的交接制度
法規四十五學生擁擠踩踏事故的安全防範
法規四十六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危險性勞動和商業性活動
法規四十七校園自然災害事故的防範
法規四十八校園性侵犯案件的防範
法規四十九校園暴力傷害案件的防範
第二節校園安全事故的處理
法規五十安全事故發生後學校的救助和通知義務
法規五十一學校安全事故的報告
法規五十二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後如何判斷學校應否擔責
法規五十三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項目及費用標準
法規五十四投保校方責任險
第四章教師犯罪預防
法規五十五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法規五十六侮辱罪
法規五十七非法拘禁罪
法規五十八強姦罪
法規五十九貪污罪
法規六十受賄罪
法規六十一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第五章未成年人的校外保護
法規六十二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法規六十三監護人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法規六十四禁止在學校周邊設立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法規六十五禁止雇用童工
法規六十六未成年人犯罪後的刑罰
第六章教師職業保護與維權
法規六十七教師和學校之間系聘用契約關係
法規六十八學校能否向教師收取違約金
法規六十九教師能否提前解除聘用契約
法規七十拖欠、剋扣教師工資怎么辦
法規七十一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法規七十二女教師的產假待遇
法規七十三如何提起教師申訴
法規七十四如何向法院起訴
法規七十五對方不履行生效判決,勝訴方該怎么辦

文摘

著作權頁:



近些年來,學校未經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同意,擅自在招生簡章、招生廣告中使用學生的肖像,或者擅自將學生的照片製作成掛曆並進行出售的現象時有發生,由此也引發了不少糾紛。學校能否使用學生的照片?如果可以的話,怎樣使用才是合法的?這些問題讓不少學校管理者和教師感到困惑。
任何人都希望維護自己良好的肖像形象,排斥他人玷污或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為此,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肖像權。所謂肖像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肖像權的內容包括肖像製作專有權、肖像使用專有權和肖像利益維護權。具體地說,在我國,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以下法律權利:有權自己製作或委託他人製作本人的肖像;有權以合法的方式自己使用或許可他人有償或無償地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惡意地非法毀損、玷污、醜化自己的肖像;當自己的肖像權遭受他人侵害的時候,有權要求侵權者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例外的是,為公共利益的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對他人肖像權的侵犯,例如,新聞媒體出於報導有新聞價值的事件或公眾活動的需要而使用他人肖像,因通緝罪犯或報導已判決的重大案件而使用當事人的肖像,為肖像權人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肖像等,均屬於合理使用。
作為公民,未成年學生當然也享有肖像權。與成年人不同的是,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成年學生與肖像權有關的民事活動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應當徵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學校使用學生的肖像,以應當事先徵得學生及其監護人的同意為原則,以法定合理使用的情形下無須徵得學生及其監護人同意為例外。實踐中,學校侵犯學生的肖像權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擅自將學生的照片提供給第三人,供第三人用於廣告、商標、裝潢、包裝、裝飾櫥窗以及其他商業宣傳和促銷活動;未經學生及其監護人的同意,擅自給學生拍照,並將照片製作成掛曆後甩於出售(包括出售給學生本人及外人);為了招生宣傳的需要,未經學生及其監護人的同意,將學生的肖像使用於招生簡章、招生廣告、宣傳櫥窗、學校網站、報紙以及電視節目中。這些情形發生之後,一旦被侵權的學生訴諸法律進行維權,學校往往需要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有鑒於此,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學校及教師應當特別注意保護學生的肖像權。學校在給學生拍照之前,原則上應當事先徵得學生及其監護人的同意。平時,學校及其教師不得擅自將學生的照片提供給第三人,尤其是不能提供給商家,以防商家擅自將其使用於商業目的。如果學校為了實現教育教學目的而需要使用學生的肖像,例如,為了表彰先進而需要在校園櫥窗張貼優秀學生的照片,為了正面宣傳學校所開展的教育活動而需要在學校的網站上使用學生的活動照片等,由於此類使用是出於公共利益的目的,所以屬於合理使用,但為了避免日後發生糾紛,最好還是事先徵得學生及其監護人的同意。如果需要在學校的招生簡章上使用個別學生的肖像(此類使用是否屬於“公益性的目的”尚有爭議),學校務必事先與學生及其監護人就肖像權使用問題做出詳細的書面約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未獲得合法授權的情況下,不要擅自使用學生的肖像。
律師提示
學校製作、使用學生的肖像,原則上應當事先徵得學生及其監護人的同意。要注意避免侵犯學生的肖像權。

名人推薦

明之以法,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是本書的鮮明特徵。“教師依法執教,找我雷大律師”,是也!本書作者之一雷思明先生既有教育工作經歷,情系教育;又從事律師職業,術業專攻。他對依法執教有精到的研究,本書即他和合著者劉靜律師奉獻給讀者的又一瓣心香。
——到堂江(中國教育學會副會長,《未來教育家》雜誌社總編輯)
“教育大計,教師為本。”這是一本旨在向人民教師普及與教師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的普法著作。本書以現行法律法規為基礎,結合社會真實案例,深入淺出地分析法律案件,展現了身為執業律師的作者對社會問題的關切和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對貫徹落實“依法治校”方針、維護學生和教師的合法權益意義重大,是一本教師易讀、必讀的佳作!
——張學兵(北京市律師協會會長,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主任)
教師應當掌握一些與本職工作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在本書中,兩位作者精心挑選了75條法規,通過“以案說法”的方式,幫助教師理解和掌握一些重要法規的含義,指導教師如何依法執教,廣大教師應當能夠從中受到啟迪。
——中素平(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育研究所副所長、教授,中國教育學會教育政策與法律研究分會常務理事)
虐童、踩踏、性侵……發生在學校的事件總能引起全社會的關注,更會牽動著每一個教育工作者的心。這些事件是如何發生的?教師應該具備哪些必要的法律知識?其實僅僅需要了解75條法規,每個教師就能防患於未然。雷思明律師和劉靜律師的這本新著,用案例講解方式為您解除了從浩瀚的教育法規中理不出頭緒的煩惱。
——龐標(第八屆北京市律師協會教育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龐標律師事務所主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