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免稅補助金是非營利性教育機構因免交財產稅、所得稅等稅收而獲得的政府的變相補助金。屬教育社會機會成本的一部分。如何計算,西方教育經濟學家有不同看法。有的認為它等於學校免交的財產稅、所得稅和營業稅之和;有的認為,地方財產稅的大部分被指定用於資助學校,學校免交的稅款中大部分本應資助學校,故不屬教育經費之外的額外補助。
把學校免交的全部稅款加在學校成本中是不適當的,學校真正從免稅中獲得的補助應該是:所有免交稅款×(1-x%)。其中,x%指地方規定的財產稅用於資助學校的百分比。例如,某學校財產估計 10 億美元,財產稅率為 1.9%,若政府規定財產稅的 75 %用於教育,那么學校從免稅中真正獲得的補助金應是(1- 75 %) × 1000000000 ×1.9%= 475(萬美元)。高等教育不從地方財產稅中獲得資助,故高等學校從免稅中獲得的補助金是免交稅款的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