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故勘平人
- 性質:刑律名
- 含義:指官吏故意違法拷訊無罪之人
- 年代:清代
刑律名。指官吏故意違法拷訊無罪之人。清代法律規定,除重大案件的正犯及乾連有罪人犯外,其他別項小事概不許濫用夾棍;州縣自理之案,不得擅用夾棍;在審理命案盜案時,不能對平空無事、無名字在官之人及與公事毫不相干之人,懷挾私仇,故行勘訊;佐貳等官未經正印官批准,不準擅設、擅用夾棍等刑。又規定,官吏懷挾私仇故勘平人者, 雖無傷, 杖八十; 折傷以上,依凡斗傷論;因而致死者,處斬監候。倘事實無乾,或因其人家道殷實,勒詐不遂,暗行賄囑罪人誣攀,刑訊致死者,亦照懷挾私仇故勘平人致死律,擬斬監候。如有奸徒挾仇誣告平人,官吏知情受其囑託,因而拷訊致死者,本犯以誣告律擬抵,官吏照為從律滿流。如有誣告平人,官吏不知情依法拷訊致死者,將誣告之人擬抵,官吏交部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