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激勵與規制波動:機理、影響與治理

政府激勵與規制波動:機理、影響與治理

《政府激勵與規制波動:機理、影響與治理》是陳長石創作經濟學著作,首次出版於2016年12月。

該書立足於中國社會性規制實踐,汲取新規制經濟學、新政治經濟學等前沿成果,主要以煤礦安全規制波動為例,並將地方政府激勵模式引入社會性規制的分析框架,提出規制波動這一新的研究視角,探究規制波動的形成機理、實證影響和治理方式。

基本介紹

  • 書名:政府激勵與規制波動:機理、影響與治理
  • 作者:陳長石
  • 類別:經濟學著作
  •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6年12月
  • ISBN:9787516185575 
  • 字數:226000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創作背景,作品思想,

內容簡介

該書以社會性規制過程中廣泛出現的“一刀切式治理”“走過場式治理”等帶有鮮明中國轉型期特徵的現象作為研究起點,並將地方政府激勵模式引入到社會性規制的分析框架中,提出規制波動這一新的研究視角,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研究了以下問題:第一,規制波動形成機理的分析;第二,規制波動對企業生產的影響;第三,規制波動對規制本身所造成的影響;第四,地方政府對社會性規制制定所產生的影響。

作者簡介

陳長石,東北財經大學產業組織與企業組織研究中心副主任、副研究員。

目錄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現代規制經濟學理論綜述
第三章 規制波動的模型解釋
第四章 規制波動模型的拓展
第五章 規制波動影響的經驗證據
第六章 內生性視角下的煤礦安全規制波動影響
第七章 煤礦安全規制與信息披露
第八章 規制波動視角下的乳製品行業安全
第九章 基於規制波動的工作場所安全問題治理
第十章 主要結論、政策含義與研究展望

創作背景

隨著經濟發展,環境、安全和健康等社會性規制問題逐漸成為中國經濟發展過程中揮之不去的陰影,各個領域重、特大事故頻繁發生所造成的影響已遠遠超出社會性規制範疇。過度追求高速經濟成長是造成社會性規制問題日漸嚴重的直接原因,更深層原因則在於當前所實施的地方政府激勵模式。然而,在人們對於安全問題頻發深惡痛絕之時,卻又不能完全放棄經濟成長。當前,僅有少數學者從經濟成長與社會性規制之間關係角度展開分析,使現有研究難以從本質上剖析當前中國社會性規制面臨的問題。這不僅不利於中國社會性規制體系的完善,還將對長期內經濟成長的穩定性產生不利影響。因此,深刻理解社會性規制與經濟成長之間的關係,對於推進社會性規制體系完善,使其儘可能小地對經濟成長造成負面影響,在中國當前社會轉型壓力越來越大的背景下,十分重要。基於此,《政府激勵與規制波動:機理、影響與治理》對這一主題展開了研究。

作品思想

本書主要研究結論如下:
(1)過度的經濟成長激勵與硬化的社會穩定約束使得地方政府目標存在明顯雙重性,地方政府需要通過權衡實現其收益最大化。發生事故之前,事故的偶發性以及與中央政府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強化了地方政府的投機傾向,規制治理漏洞的存在又給其操作提供了空間;發生事故之後,中央政府的強力干預使得地方政府所面臨的約束改變,從而影響了地方政府的最優選擇,上述因素的耦合作用最終導致規制波動現象的出現。
(2)中國煤礦安全規制對煤炭產量具有顯著的非線性特徵,當死亡人數超過門限值時,安全規制對煤炭產量影響較大;而當死亡人數低於門限值時,安全規制對煤炭產量影響明顯變小,且在不同狀態之間的轉換速度很快。
(3)規制波動對安全規制效果本身也會造成影響,採用線性計量方法所得到的研究結論顯示,前期發生的事故必然會導致後期安全規制水平的提高,而在沒有其他外力影響情況下,這種事故衝擊所造成的安全規制水平提高將會維持較長的一段時間,這表明事故發生之後,煤礦安全規制體系所進行的自我彌補過程;採用非線性計量方法所得到的研究結論表明,煤礦安全規制大致表現為“U”形,並且可以劃分出三個運行狀態,即低於下限臨界值的低規制水平狀態,高於下限臨界值且低於上限臨界值正常狀態以及高於上限臨界值的高規制水平狀態。在正常狀態下,煤礦安全規制是有效的,在高水平規制狀態或者低水平規制狀態下,安全規制是無效的。
(4)以“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和“奶業標準降低”事件為例發現,在當前地方政府激勵模式下,地方政府經營化傾向日益顯著,由於行業以及企業發展對於地方政府完成經濟目標十分重要,地方政府與企業之間勢必會結成天然的同盟,這一同盟以自身收益最大化為目標,並對社會性規制體系的制定與執行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一旦社會性規制難以對企業行為進行有效約束,逐利傾向以及日益激烈的行業競爭將促使某些企業出現違規現象,並逐漸蔓延至整個行業,而當這種行業性違規行為突破經濟社會所能承受極限、成為嚴重影響社會或者市場秩序行為的因素時,中央政府將會介入,在短時間破壞地方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同盟關係。此時,社會性規製成為應急管理的工具,給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以及行業都產生了巨額成本。隨後,當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都意識到這種成本是難以承受的,需要對規制體系進行調整而中央政府在短期內又無法改變當前的激勵模式時,兩者將達成新的妥協,即中央政府選擇降低社會性規制標準,避免對地方經濟造成過大的負面影響,以換取地方政府對社會性規制的重視。
從解決安全問題角度出發,這一研究結論的政策含義非常明顯。一是短期內中央政府以及省級地方政府應加強對地市一級地方政府在安全方面的考核力度,強化安全生產的重要程度,使其不敢輕易通過降低安全規制的方式來刺激生產;二是加強對社會輿論監督的支持力度,保障其言論自由的權利,並重視媒體所報導的安全生產問題,使其成為監督地方政府安全規制的主要力量;三是長期內應從提高規制機構獨立性角度出發,繼續深化安全規制體系改革,使內生性規制逐漸成為外生性規制,弱化其發揮作用的外部條件;四是逐漸改進事故發生之後的“一刀切式”治理方式,明確事故責任,避免大量間接規製成本的產生,給地方政府經濟造成嚴重損失,從而鼓勵其降低安全規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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