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服務生產者

政府服務生產者指政府組織的自給性生產單位。它向社會提供的貨物和服務,一般不作銷售處理,並嚴格執行整個社會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在性質上、成本結構上和資金來源上與產業部門有顯著區別。政府服務生產者由政府供應資金,成本結構在很大程度上由雇員工資組成,不包括營業盈餘成 分。

只有很小部分總產出,可作為商品在市場上銷售。政府服務生產者的生產活動範圍是廣泛的,例如行政、防務、管理公共秩序、保健、教育、文化、娛樂及其他社會服 務。促進經濟發展及福利和技術的發展等事業單位、行政單位所屬的生產單位,都包括在內。另外,還應包括社會保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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