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

為了規範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本準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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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4項具體準則的通知
財會[2016]12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各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適應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需要,規範政府存貨、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部制定了《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政府會計準則第2號——投資》、《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和《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現予印發,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實施範圍另行通知。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屬檔案:1.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2.政府會計準則第2號——投資
3.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
4.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
財政部
2016年7月6日

準則內容

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固定資產,是指政府會計主體為滿足自身開展業務活動或其他活動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一般包括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等。
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使用年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如圖書、家具、用具、裝具等,應當確認為固定資產。
第三條 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保障性住房、自然資源資產等,適用其他相關政府會計準則。
(以下內容省略)

其他準則

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

套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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