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參事工作條例

政府參事工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65號 《政府參事工作條例》已經2009年10月28日國務院第8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參事工作條例
  • 性質:工作條例
  • 頒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頒布時間:2009年10月28日
  • 施行時間:2010年1月1日起
  • 命令號:國務院令第565號 
條例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制定目的,制定背景,制定意義,條例解答,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政府參事工作,保障參事依法履行職責,發揮參事參政議政、建言獻策、諮詢國是、民主監督、統戰聯誼的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參事工作機構,主管本級人民政府的參事工作。上級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指導下級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的工作。

第三條

參事實行聘任制。國務院參事由國務院總理聘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事分別由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聘任,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參事由市長聘任。

第四條

參事主要從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從中國共產黨黨員專家學者中聘任。

第五條

參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較大的社會影響和較高的知名度;
(三)具有較強的參政諮詢能力;
(四)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意願。
參事的首聘年齡不得低於55周歲,不得高於65周歲。參事任職的最高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第六條

聘任參事應當依照下列程式:
(一)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和各有關單位向參事工作機構推薦參事人選;
(二)參事工作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條件,研究確定考察人選並進行考察;
(三)參事工作機構與有關部門根據考察情況研究確定參事擬聘人選,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
(四)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聘書。

第七條

參事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政府工作需要且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續聘。

第八條

參事在任期內不再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條件或者不能繼續履行職責的,參事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予以解聘。

第九條

參事在任期內可以向參事工作機構申請離任。參事申請離任的,由參事工作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參事履行下列職責:
(一)圍繞本級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調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二)對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三)對有關法律檔案草案、本級人民政府工作報告稿和其他重要檔案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四)參加愛國統一戰線工作;
(五)承擔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參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直接向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向本級和下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了解情況;
(三)應邀參加本級人民政府有關會議;
(四)享受國家規定的工作待遇。

第十二條

參事應當履行工作職責,遵守工作紀律,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廉政規定,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三條

設立參事工作機構的人民政府應當為本級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提供經費保障,為參事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四條

設立參事工作機構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需要,安排本級人民政府參事開展參政諮詢工作的重點任務,定期向參事通報政府重大決策、工作部署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採取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直接聽取參事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參事對政府工作的民主監督。
設立參事工作機構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參事的工作,及時辦理參事建議並向參事工作機構反饋辦理情況。

第十五條

參事工作機構負責對本級人民政府參事的組織管理和服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參事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組織參事圍繞本級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調查研究;
(三)組織參事開展同外國政府諮詢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四)組織參事參加愛國統一戰線工作;
(五)為參事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保障和服務;
(六)對參事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考評;
(七)承辦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參事的人事關係所在單位應當為參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落實國家規定的待遇。

第十七條

參事的人事關係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其編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參事在參事工作中成績顯著、為政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做出突出貢獻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參事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從事與參事身份不符的活動、造成不良後果的,參事工作機構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予以辭聘。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目的

為了規範和加強政府參事工作,保障參事依法履行職責,發揮參事參政議政、建言獻策、諮詢國是、民主監督、統戰聯誼的作用。

制定背景

政府參事工作是黨的統一戰線的重要方面,是政府工作的組成部分,是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具體體現。新中國成立之初就在政務院設立了參事室,各大行政區和一些省市人民政府也相繼建立了參事制度。這是毛澤東、周恩來等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將統一戰線理論運用於人民政權建設的一個創舉。60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黨委、政府領導下,政府參事積極發揮參政議政、建言獻策、諮詢國是、民主監督、統戰聯誼作用,為政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和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政府參事工作,保障參事依法履行職責,促進政府參事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有必要制定政府參事工作條例。國務院在深入調查研究、全面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和公布了《政府參事工作條例》。

制定意義

《政府參事工作條例》是我國第一部規範和加強政府參事工作的行政法規,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在全面總結政府參事工作60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作出了20條規定,充分體現了政府參事工作的特點和時代要求,在繼承的基礎上有所創新。《條例》既考慮統戰工作的需要,又考慮政府工作的實際需要,對參事任職年齡、隊伍構成等作了適當調整,對參事工作機構的組織管理和服務職責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解答

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政府參事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針對大家關心的有關《條例》的一些問題,記者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
一、請您介紹一下出台《政府參事工作條例》的有關背景。
答:政府參事工作是黨的統一戰線的重要方面,是政府工作的組成部分,是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具體體現。新中國成立之初就在政務院設立了參事室,各大行政區和一些省市人民政府也相繼建立了參事制度。這是毛澤東、周恩來等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將統一戰線理論運用於人民政權建設的一個創舉。60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黨委、政府領導下,政府參事積極發揮參政議政、建言獻策、諮詢國是、民主監督、統戰聯誼作用,為政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和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政府參事工作,保障參事依法履行職責,促進政府參事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有必要制定政府參事工作條例。國務院在深入調查研究、全面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和公布了《政府參事工作條例》。
二、《條例》關於參事的選聘範圍、任職條件和聘任程式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參事的主要任務是通過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對政府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為了最佳化參事隊伍的結構,落實國務院關於“在參事隊伍中適當吸收一批黨內人才、適當降低參事任職最高年齡”的要求,更好地發揮參事的作用,《條例》規定:參事主要從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從中共黨員專家學者中聘任。參事應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較大的社會影響和較高的知名度,具有較強的參政諮詢能力,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意願。參事的首聘年齡不得低於55周歲、不得高於65周歲,參事任職的最高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聘任參事既要考慮統戰工作的需要,又要考慮政府工作的實際需要。《條例》詳細規定了參事的聘任和解聘程式:參事實行聘任制,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聘任。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和各有關單位向參事工作機構推薦參事人選;參事工作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研究確定考察人選並進行考察;參事工作機構與有關部門根據考察情況研究確定參事擬聘人選,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聘書。參事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政府工作需要且符合《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續聘。參事在任期內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或者申請離任的,參事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予以解聘。
三、參事制度是政府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密切聯繫民眾的重要渠道。請問《條例》對參事規定了哪些職責、權利和義務?
答:為了充分發揮參事的作用,《條例》明確規定了參事的主要職責:圍繞本級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調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對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對有關法律檔案草案、本級人民政府工作報告稿和其他重要檔案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參加愛國統一戰線工作。
為了保障參事有效履行上述職責,《條例》規定了參事的權利:參事可以直接向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向本級和下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了解情況,應邀參加本級人民政府有關會議,享受國家規定的工作待遇。同時,由於參事參與政府工作,《條例》規定了相應的義務:參事應當履行工作職責,遵守工作紀律,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廉政規定,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參事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從事與參事身份不符的活動、造成不良後果的,參事工作機構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予以辭聘。
四、參事開展工作需要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相關單位的支持與配合。請問《條例》在這方面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條例》就有關政府、部門和單位對參事工作的責任作了規定:設立參事工作機構的人民政府應當為本級政府參事工作提供經費保障,為參事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根據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需要,安排本級政府參事參政諮詢的重點任務,定期向參事通報政府重大決策、工作部署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採取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直接聽取參事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參事對政府工作的民主監督。設立參事工作機構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參事的工作,及時辦理參事建議。參事工作機構主管本級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應當組織參事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圍繞本級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調查研究、開展同外國政府諮詢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參加愛國統一戰線工作,為參事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保障和服務,並對參事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考評。參事人事關係所在單位應當為參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落實國家規定的待遇。參事的人事關係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其編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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