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利益分析說,是指產生於20世紀40至50年代,於60年代步入鼎盛時斯,影響很大。主要倡導者為美國國際私法學布雷納德·柯里。這一理論出發點基本上是完全否認法律選擇規則,主張要根據通常的法律解釋方法,研究不同的實體法政策和使這種法律政策得以適用的狀況。“衝突法的核心問題或許可以說當兩個或兩個以上州的利益存在衝突時,確定恰當的實體規範的問題,易言之,就是確定何州利益將讓位的問題。”(柯里)由於該學說不加掩飾地推崇法院地法而遭到國際私法學界的批評。主要批評有:(1)這項學說的錯誤,在於州為了其居民的利益而適用其州法律的不當引述。因為州法律的制定,並不僅是為了促使其居民較非居民獲得更多的利益,當然也不是為了促使其州本身較他州獲得更多的利益。(2)柯里所倡導的州利益的嚴格定義,缺點在於將衝突問題視為公法而非私法的趨勢。因為在公法趨勢下,審判地的利益將超越雙方當事人的利益。(3)該學說所提的探究立法者的立法原意,是無法驗證的。實際上,政府利益和真正立法意旨間的矛盾是被忽略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利益分析說
- 源自:美國
- 提出者:布雷納德·柯里
- 出處:《衝突法論文集》
提出政府利益說的代表人物是美國法學教授布雷納德·柯里(Currie,1912-1965)。他在 1963年出版的《衝突法論文集》中提出了政府利益說。他極力反對通過衝突規範來選擇法律,而主張政府的利益是適用法律的唯一標準。他反對傳統的衝突法制度,把不同國家的法律衝突看作是不同國家利益的衝突。在解決法律衝突時,法院首先要查明哪個國家對此案件有利益,然後就適用對此享有利益的國家的法律。在審理涉外案件時,如果只有一個國家有合法利益,就應適用這個國家的法律;如果兩個國家都有合法利益,其中一國為法院地國,則無論如何應適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國的利益大於法院地國的利益;如果兩個國家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國家為無利益的第三國時,則可以適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適?用法院行使自由裁量以後認為應適用的法律。
政府利益說的可取之處在於它認為法律衝突的實質是各國之間利益的衝突。但是否應依據政府利益分析來解決這種法律衝突卻是值得懷疑的。因為法院去搞清這種利益衝突是很困難的,另外,也會導致法院地法的適用範圍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