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任關係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政府及其行政人員的行政管理活動的合理期待,在更廣泛的意義上,也包括政府及其行政人員在對社會和公眾要求作出回應基礎上的合作互動期待。除此之外,政府信任關係還包含著政府機構的不同部門,不同層級之間的相互信任。[1]
政府信任關係包含著雙向期待:一方面,社會和公眾對政府及其行政人員行政管理活動持有合理期待,相信政府及其行政人員能夠滿足他們的要求;另一方面,政府及其行政人員在通過行政管理活動對社會公眾要求作出回應的時候,也相信他的行政管理活動能夠換回社會和公眾與他的合作。政府信任關係有兩個方面的特性:一是內隱性。二是穩定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信任關係
- 別稱:行政相對人對政府及其行政人員的行政管理活動的合理期待
- 提出者:政府
- 套用學科:行政倫理學
政府信任關係的形成因素,政府信任關係的建構,
政府信任關係的形成因素
在現實狀況中,是何種原因導致人民對政府的信任度下降呢?學者Volcker等認為,人民對於政府的整體表現評價低落以及對於政治人物綺麗幻想的破滅乃是導致人民對政府不信任的兩項主要原因。學者Yankelovich 則指出,三項正當性的危機將導致民眾對於政治機構的嫌惡:一是道德的正當性危機(moral legitimacy crisis),指對政治領導者的廉潔與品德的質疑;二是意識形態上的正當性危機(ideological legitimacy crisis),指對政治系統核心價值的懷疑;三是功能的正當性危機(functional legitimacy crisis),指對政府機制效能神話的覺醒。Thomas則列舉了三種產生政府信任的工具:以特質為基礎的信任(characteristic-based)、制度創造出的信任(institution-based)和以過程為基礎的(process-based)信任。
公眾對於政府信任的程度高低,乃是眾多影響因素的混和結果,如經濟、社會、政治與文化等,在這些因素的互動作用下影響了公眾對於政府的觀感,深層次的因素在於公眾對政府的認知與公共期望之間的落差大小。折成公式就是:
換言之,影響民眾對於政府信任度的兩個直接因素是公眾對於政府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務的期望(expectation),以及對於政府整體角色與運作的認知(perception)。公共期望的提高會導致其對於政府的滿意度的下降,從而產生對政府信任的不利影響;一旦公共期望確立後,公眾對於政府整體角色與運作的認知越趨向正面,則對政府的信任度會越提升。也就是說,政府信任或不信任的最根本的原因在於民眾對政府的期望與認知的相對剝奪感和失落感。
若進一步細分,公眾對政府的認知可以區分為長期累積的對公共部門的觀感以及短期形成的對於政府施政績效、特定政策選擇、政治人物的誠信的觀感兩大部分。前者牽涉到各個國家不同的歷史背景與社會文化趨向。以美國為例,自開國之初,憲政體制的設計便充滿了對於政府部門的高度不信任。對於政府的不信任以及基於此信念所設計出來的立法、司法、行政之間的權力分立、相互制衡等規範,更是美國社會各界長期認同並顛撲不破的信念,這種對於政府部門不信任感的歷史累積在一定程度上也導致了美國民眾對政府信任度的下降。
公眾的公共期望,在概念上也可區分為兩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民眾對政府公共政策和服務的希求或需要(want),亦即民眾主觀上希望哪些公共服務能被提供;另一個方面則是預期(anticipation),亦即估計政府實現其希求的幾率有多少。西方各國政府或政治人物通過各種政治行為和政治承諾來影響民眾對其的希求與預期,達成政治支持度的增長,提高公民的政治信任感,不過,政府或政治人物對於民眾的公共期望的操作並非易事,因為公眾的公共期望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基於對現實的各種刺激的心理反應。
聯繫我們的現實生活,電視、網路等遠距離溝通模式的盛行一方面創造出民眾對於政府角色的“理想期望”,另一方面,這種期望在民眾對於政治人物和政府績效的“事實認知”之間可能形成某種程度的距離。而民眾對政府的“理想期望”及其對政府角色與運作成效的“事實認知”之間的落差大小導致了政府信任程度的高低。
政府信任關係的建構
一、政府信任關係建構的原則
二、政府信任關係的行為保證
三、政府信任關係的制度保障
政府信任關係的建構最終還要依靠制度,因此對公眾來說,所能信任的只能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