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導型產業規制

政府主導型產業規制是指在企業、市場、政府三者關係中政府既調節市場,同時也直接引導企業,並將側重點放在後者上的一種產業規制模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主導型產業規制
  • 外文名:Government-led industry regulation
  • 含義:產業規制
  • 形式:一種產業規制模式
政府主導型產業規制的例證分析,政府主導型產業規制的特點,

政府主導型產業規制的例證分析

日本政府主導模式
日本作為市場經濟範疇內的國家,其經濟制度也是以私營企業制度為基礎,微觀經濟決策也是由企業獨立作出。因此,日本政府主導型產業經濟的基本含義,並非政府決定一切的統制型經濟,政府對企業決策的直接影響,也不是絕對的行政強制,而是直接和強有力的誘導和說服。日本的經濟計畫作為經濟調節手段,並不排斥市場調節,市場仍然是調節社會資源配置的基本力量,但政府的經濟計畫和產業政策等通過對企業的直接誘導和影響,開闢了資源配置的新的調節領域。日本政府主導型產業規制最具特徵的方面,就是政府有效利用經濟計畫和產業政策,其中核心又是產業政策。政府以產業政策為主要工具,既影響企業決策,又改變市場態勢(如供求、價格)等。
經濟計畫固然是日本政府調控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但在同產業政策的聯繫中,經濟計畫只是產業政策的表現形式。日本政府主要是通過不斷調整產業結構、產業組織和產業關聯政策這三個方面,並對它們進行有機組合,來實現巨觀調控的。因此,從巨觀調控方式的比較來看,美國民間主導型產業規制模式實行的是需求管理,即以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來不斷擴張或壓縮需求;而日本政府主導型產業經濟體制實行的則是供給管理,即通過經濟計畫和產業政策來不斷調整生產供給以實現巨觀目標。日本經濟巨觀的目標是追求儘可能快的經濟成長率和高生產效率。這與英美國家不同,日本通過產業政策實行的是趕超型巨觀調控。曾任日本內閣通產省大臣的定則山中曾指出:產業政策是日本國經濟發展的“基石”。
這裡的含義,指的就是以產業政策的方式來實現政府對經濟的調節,使之與市場機制一起,儘可能有效地配置資源,提高產出率,加快發展速度。日本實行產業政策調控的辦法大致是:首先根據本國內外情況,選擇一定時期內重點發展的產業與部門,作為產業發展目標;然後,制定實施辦法,運用包括財政、金融、行政、計畫和經濟立法等在內的各種手段來推行。其中一個極其重要的環節,是與企業,尤其是居壟斷地位的大企業充分磋商,反覆說服、誘導,達成一致,協力推進。日本的長期產業政策主要由經濟企劃廳制定,設有官民結合,包括一百多位企業、學術界等各方面代表的“產業結構審議會”之類的機構來專司其職,迄今,日本連續制定了60年代、70年代、肋年代三個10年的“通商產業政策構想”,90年代以來正在實施《面向21世紀產業社會的長期構想》。
日本產業政策的巨觀調控使經濟運行帶有濃厚的政府計畫指導、協調的色彩。日本企業,特別是大企業,一般都不能不在“官民協調”方面作出特別的努力。事實上,日本不少大企業正是靠著在貫徹政府產業政策方面的合作而壯大起來的。日本產業政策的實施是比較成功的,基本實現了它所追求的經濟成長和生產高效率兩大目標。究其所以,主要是日本的產業政策不僅具有較強的科學性,而且還有一整套保證實施的體系。日本產業政策的科學性包括:!戰略性,就是圍繞趕超先進國家這個總目標,從國家的全局和長遠利益來考慮;階段性,就是根據發展的總體戰略,在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突出不同的重點;具體性,就是在確定重點產業時,並不試圖包攬整個產業,而是抓住其中的關鍵,通過對重點產業的某些部分、某些企業,甚至某幾項產業的大力扶持,來帶動整個產業乃至國民經濟的發展。日本產業政策實施的保證體系則包括:第一,法律保證。在日本,經濟計畫是指導性,雖然對企業沒有強制的約束力,但產業政策一般都通過了立法程式,獲得了法律保證,因而企業有義務執行。
《公益事業令》、《電力工業重新改組令》、《重化工業法》和《機械工業振興臨時措施法》等法令法規,從根本上保證了不同時期內有關重點產業的“官定民從”的貫徹、落實。第二,財力保證。70年代中期以來,日本政府一直掌握著約占國民生產總值27%的財政收入和不到10%的政策金融資金,也就是說,政府集中了1/3以上的國民生產總值。這為產業政策的實施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財力保證。日本政府責成大藏省制定“財政金融投資計畫”,由通產省組織實施,將財政投資和政策金融投資集中用於落實產業政策。這部分投資約占全國總投資的30%,它使日本政府得以引導投資方向、實現資源按產業政策既定領域的傾斜式配置。第三,組織保證。為了執行產業政策和與之配套的財政金融投資計畫,日本政府組建了一整套機構體系,如有名的“兩省兩行十庫二十餘公團”,這些機構和組織互有分工又相互配合,從組織上保證了日本產業政策的實施。
從日本產業政策的成功實踐中可見:政府與市場應當有所分工,由市場機制調節企業的日常經營決策,計畫機制調節與社會經濟發展有關的長遠決策,其中主要是投資決策。市場與政府的這種分工,表明市場機制有效性和政府機制有效性分屬不同的層次,因而兩者可以,也應當相互結合,實現優勢互補。這種結合不是各管一塊,而是在產業經濟運行的同一過程中,政府主體統攬全局,在市場機制失效處承擔起責任,以彌補市場的缺陷。

政府主導型產業規制的特點

(1)強調企業與政府的合作,為此建立了兩者直接對話和協調的機制,企業在政府調控的直接規範下自主程度相對比較低。
(2)企業決策既受到市場支配,又受到政府影響,具有雙重的決策參數,而最終決策在長時間內很難與政府意圖相左。
(3)政府巨觀調控直接指向企業時,實際上是開闢了資源配置的另一種方式。但造成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作用有所下降。
(4)巨觀調控手段側重於經濟汁劃和產業政策,追求力度和時間效應。
(5)巨觀控制的透明度與民間主導型產業規制相比相對比較低。主要原因是因為政府對企業較大量的隨機監控與指導。
屬於這種規制模式的主要有日本、韓國,另有一些國家也具備這些特徵,比如法國、瑞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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