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委員政協常委履職服務與管理暫行辦法由祿勸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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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9日政協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第八屆委員會第一次常委會議通過)
正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縣政協自身建設,切實發揮委員主體作用,提高政協常委履職水平,推進政協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建設,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中共中央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和《政協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委員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我縣政協工作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常委應增強政治責任感、使命感和榮譽感,自覺參加縣政協組織的各種會議和活動,積極對我縣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獻計出力,認真履行常委職責。
第三條做好常委履職服務,加強常委履職管理,保障常委履職權利,發揮常委帶頭示範作用,是縣政協的重要職責和基礎性工作。
第四條常委應遵守和履行《政協章程》,遵守和履行本會全體會議、常委會議、主席會議的決議。
第五條常委應參加縣政協組織的學習活動,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學習時事政治,學習統一戰線和人民政協理論以及政協工作規則,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提高履職能力。
第六條常委應按要求參加縣政協全體會議、常委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以及其他會議,並做好參會準備,圍繞會議主題,積極建言獻策。
第七條常委應按通知要求參加縣政協組織的專題調研、專項視察等活動。針對我縣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通過建議案、提案、調研、視察和協商、座談等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常委應認真撰寫提案。圍繞我縣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積極撰寫提案,並切實監督提案的辦理。
第九條常委應積極反映社情民意。密切聯繫各自所代表的界別和各階層民眾,傾聽他們的願望和訴求,了解真情實況,及時反映社情民意,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協調關係、化解矛盾、理順情緒、凝聚人心、促進和諧的工作。
第十條常委應積極參加縣政協及其專門委員會的會議,每年至少參與一次調研或視察活動,提交一份提案或反映一條社情民意,提出一項意見或建議。
第十一條尊重和依法保護常委的各項民主權利。保障常委在政協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保障常委開展專題調研、專項視察、撰寫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活動和參與協商、監督的權利;保障常委在工作、學習和生活等方面應享有的待遇。
第十二條常委因履職受到不公正對待的,應按政協章程相關規定,主動關心,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公正處理。
第十三條根據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對有犯罪嫌疑的政協常委採取刑事拘留、逮捕強制措施前,應向該常委所在的政協黨組通報情況,確屬情況緊急的,可同時或事後及時通報。
第十四條縣政協專門委員會是政協工作的重要基礎,是組織委員履職的重要載體,應完善與常委的聯繫機制,創新專門委員會的會議和活動方式,充分發揮常委的主體作用。
第十五條縣政協對本屆內履職成績顯著的常委進行考核,積極向各方面推薦表彰。常委受到表彰的情況,縣政協辦公室應及時向縣級相關部門、常委工作所在的單位和推薦常委的黨派或界別通報。
第十六條常委不能參加縣政協全體會議、常委會議的,應會前向秘書長書面請假。每次縣政協全體會議、常委會議後,縣政協辦公室應及時向主席會議通報常委出席、請假和缺席的情況。
第十七條縣政協專門委員會或辦公室組織的各種會議和活動,常委不能參加的,應事前向專門委員會或辦公室負責人書面請假。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席會議責成班子相關成員對其進行提醒談話,並相應扣減其常委履職經費:
常委年內缺席1次或累計請假2次未參加常委會議的,扣減履職經費300元;常委年內累計3次不參加常委會議的,按政協章程及相關規定和程式免去常委職務;常委屆中連續兩年未撰寫提案、未反映社情民意的,扣減履職經費200元。
第十九條縣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和辦公室應建立健全常委履職情況資料庫,準確掌握常委的履職情況。縣政協常委應於每年底填寫履職情況登記表,交縣政協辦公室匯總,形成常委履職情況分析報告,向縣政協主席會議或常委會議報告,並向縣級相關部門、常委工作所在的單位和推薦常委的黨派或界別進行通報。
第二十條本暫行辦法自縣政協常委會議通過之日起實行。由政協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