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院關於防止瀝青中毒事故的指示

政務院關於防止瀝青中毒事故的指示是政務院(已變更)於1952年12月17日發布,自1952年12月1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政務院(已變更)
  • 發布日期:1952年12月17日
  • 實施日期:1952年12月1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勞動安全與勞動保護
  根據各地報告,瀝青中毒事故經常發生,其中尤以搬運瀝青中毒最為嚴重。在生產和使用瀝青的部門內,工人的慢性中毒現象,亦頗不少。一九五一年十月九日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公布的《關於搬運危險性物品的幾項辦法》,對於防止一般搬運中毒事故,是起了一定的作用的,但因某些地區和有關部門對這一問題重視不足,沒有很好地貫徹執行,同時該辦法中對於防止瀝青中毒的方法亦缺少具體規定,以致搬運瀝青中毒事故依然不斷發生。
造成工人瀝青中毒的原因,主要是由於瀝青的包裝不良,供工人使用的防護用品和衛生設備不夠,以及忽視對工人進行經常的安全教育。這種情況,既有害於工人的安全健康,又有害於生產工作,必須迅速予以糾正和改進。
為了更有效地防止瀝青中毒,保障生產、裝卸、搬運和使用瀝青的工人的安全健康,除責成中央重工業部通令所屬生產瀝青的廠礦於一九五二年底以前切實改善瀝青包裝外,特批准中央勞動部擬定的《關於防止瀝青中毒的辦法》,公布實施,所有有關單位務須認真執行。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隨時督促檢查,對於違犯此項辦法及有關法令造成中毒事故的企業單位和人員,必須追究責任,情節嚴重者應轉送各級監察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處分。
總理周恩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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