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院關於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務院關於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的決定
  • 發布單位:政務院
  • 發布日期:1951-06-07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政務院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51-06-07
【生效日期】1951-06-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政務院關於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的決定
(一九五一年六月七日發布)
各級人民政府是人民自己的政府,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是人民的勤務員。各級人民政府應該密切地聯繫人民民眾,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並應鼓勵人民民眾監督自己的政府和工作人員。因此,各級人民政府對於人民的來信或要求見面談活,均應熱情接待,負責處理。過去有些地方,對於這一工作很重視,認真負責地處理了人民所提出的問題,滿足了人民要求,獲得人民民眾 的稱讚。但也有很多
地方,對於這一工作不夠重視,有的甚至採取的敷衍應付或馬虎拖延的態度,因而引起人民民眾不滿,疏遠了人民政府與人民民眾之間的關係。這種不正確的思想作風,必須嚴格糾正。為此,特作如下決定,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切實執行:
(一)縣(市)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均須責成一定部門,在原編制內指定專人,負責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並設立問事處或接待室,接見人民民眾;領導人並應經常地進行檢查和指導。
(二)對人民所提出的意見和問題,凡本機關能辦理的,必須及時辦理。需要轉交下級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辦理的,應及時轉送,並檢查催辦。系第上級機關交辦者,應及時辦理, 並於辦理後將結果回報; 若有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處理,亦應告知來信本人及原交機關。但對於反動分子借人民名義向政府提出的帶有挑撥性或試探性的問題,則不要答覆。
對於人民所提問題的處理結果,應及時通知本人。對於有教育意義的典型事件於處理後,可在當地報紙上發表或在適當的會議上宣布。
(三)凡屬控告機關或工作人員的事件,應交人民監察機關處理。嚴禁被控機關或人員採取報復行為;如有報復者,應予以處分,情節嚴重者並應送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四)對報紙刊物所載人民民眾的批評或意見, 各有關機關或工作人員須認真研究處理,並應在該報刊上作公開的答覆或檢討。
(五)對於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的工作,應建立登記、研究、轉辦、檢查、催辦、存檔等各項制度,並定期總結。
(六)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對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的工作, 應經常檢查總結,定期向上級報告。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和中央直屬省市人民政府,應每半年向政務院作一次關於處理此項工作的總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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