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院關於發動農民增加油料作物生產的指示是政務院(已變更)於1954年09月19日發布,自1954年09月1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政務院(已變更)
- 發布日期:1954年09月19日
- 實施日期:1954年09月1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農業管理
自一九五三年冬季發布增加油料作物指示後,各地油料作物種植面積較前擴大,產量亦有增加。但是油料產量的增加趕不上人民食油需要的增長,食油仍然供不應求。為了保證一九五五年有更多的食油供應全國人民的需要,特再責成各地有計畫、有組織地發動農民根據當地土壤、氣候等條件培植適宜生長的油料作物。現規定具體辦法如下:
一、在油料作物集中的產區,要求已種油料的農民繼續按照國家計畫大量增產油料,極力爭取提高單位面積產量,並在不影響糧、棉和其他農作物種植計畫的前提下,儘可能地增加種植油料作物;要求他們除自己食用和留下必要的種籽外,保證以較過去更多的油料賣給國家。
在油料作物一般產區,要求已種油料的農民按照國家計畫擴大油料作物的種植面積,除自己食用和必要的種籽外,還能以一定數量的油料買給國家。
在上述兩種地區內,要求過去沒有種植油料作物的農民,在不過分擠縮其它農作物種植面積的前提下,按照每人不超過一分地(一畝的十分之一)的標準,擠出少量土地來種植油料作物,以期在明年油料收穫以後,首先作到各村各戶食油和來年種籽的自給,進而爭取以多餘的油料賣給國家。
在少數確實不能種植油料作物的地區,不得強迫農民種植。在這些地區,農民食油的閒難,需要解決,應由國家商業部門和供銷合作部門按當地農民食油的習慣予以適當供應。
二、為了穩定糧棉等種植面積,防止因擴大油料作物種植而過分擠縮糧棉面積,南方應充分利用冬閃田多種油菜,北方應充分利用沙荒瘠薄土地種植花生,並在大秋作物中提倡間種油料作物。各地均應充分利用田邊、地埂、路旁、溝沿、宅園等隙地,盡力種植向日葵、蓖麻、芝麻、大豆等適宜生長的油料作物。
各省農業部門應積極在山區發展食用的和工業用的木本油料的生產,並大力組織山區民眾,因地制宜地大量種植核桃、油茶、花椒、烏桕、油桐等;在亞熱帶地區發展油棕、椰子等生產。
三、各省應根據國家計畫委員會和中央農業部規定的控制數字,制訂轄區內的油料增產計畫,並在各縣、區、鄉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討論和布置,發動務農業生產合作社、互助組,帶動廣大農民,訂立油料生產計畫。
四、對農民自用的油料,可由供銷合作社代為加工,或由農民以油料向合作社換油。在供銷合作社加工力量不足的地區,允許經政府批准登記的私營油坊,在國家所委託的合作社監督的條件下,接受農民自用的油料代為加工。
五、國家繼續實行油料的計畫收購,農民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數量和價格,賣給國家。國家收購油料計畫完成後,農民留作自用的油料如有節餘需要出售時,可由供銷合作社繼續收購,並允許農民在由國家領導的糧食市場中,以多餘油料互通有無,但是不準私商參加經營。
總理周恩來
一、在油料作物集中的產區,要求已種油料的農民繼續按照國家計畫大量增產油料,極力爭取提高單位面積產量,並在不影響糧、棉和其他農作物種植計畫的前提下,儘可能地增加種植油料作物;要求他們除自己食用和留下必要的種籽外,保證以較過去更多的油料賣給國家。
在油料作物一般產區,要求已種油料的農民按照國家計畫擴大油料作物的種植面積,除自己食用和必要的種籽外,還能以一定數量的油料買給國家。
在上述兩種地區內,要求過去沒有種植油料作物的農民,在不過分擠縮其它農作物種植面積的前提下,按照每人不超過一分地(一畝的十分之一)的標準,擠出少量土地來種植油料作物,以期在明年油料收穫以後,首先作到各村各戶食油和來年種籽的自給,進而爭取以多餘的油料賣給國家。
在少數確實不能種植油料作物的地區,不得強迫農民種植。在這些地區,農民食油的閒難,需要解決,應由國家商業部門和供銷合作部門按當地農民食油的習慣予以適當供應。
二、為了穩定糧棉等種植面積,防止因擴大油料作物種植而過分擠縮糧棉面積,南方應充分利用冬閃田多種油菜,北方應充分利用沙荒瘠薄土地種植花生,並在大秋作物中提倡間種油料作物。各地均應充分利用田邊、地埂、路旁、溝沿、宅園等隙地,盡力種植向日葵、蓖麻、芝麻、大豆等適宜生長的油料作物。
各省農業部門應積極在山區發展食用的和工業用的木本油料的生產,並大力組織山區民眾,因地制宜地大量種植核桃、油茶、花椒、烏桕、油桐等;在亞熱帶地區發展油棕、椰子等生產。
三、各省應根據國家計畫委員會和中央農業部規定的控制數字,制訂轄區內的油料增產計畫,並在各縣、區、鄉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討論和布置,發動務農業生產合作社、互助組,帶動廣大農民,訂立油料生產計畫。
四、對農民自用的油料,可由供銷合作社代為加工,或由農民以油料向合作社換油。在供銷合作社加工力量不足的地區,允許經政府批准登記的私營油坊,在國家所委託的合作社監督的條件下,接受農民自用的油料代為加工。
五、國家繼續實行油料的計畫收購,農民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數量和價格,賣給國家。國家收購油料計畫完成後,農民留作自用的油料如有節餘需要出售時,可由供銷合作社繼續收購,並允許農民在由國家領導的糧食市場中,以多餘油料互通有無,但是不準私商參加經營。
總理周恩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