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助航標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保護或代管助航標誌的意見

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助航標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保護或代管助航標誌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助航標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保護或代管助航標誌的意見
  • 發布單位:中央財經委員會
  • 發布日期:1951-10-15
  • 生效日期:1951-10-15
一、 助航標誌所在地人民政府應負責保護或代管轄區內所設之各種助航標誌。其保護或代管的具體辦法,由航標主管機構與該人民政府協商規定。
二、 助航標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向附近民眾宣傳設定助航標誌的重要性,使能經常注意助航標誌之安全;如見有異狀,應立即報告該地人民政府轉知航標主管機構,迅予修復,設有水上浮標的地區,該地人民政府應通告漁民,船戶隨時加意保護浮標,不得在浮標附近張網捕魚或浮標上繫船;如發現浮標上之燈光熄滅或漂離原位時,應立即報告該地人民政府轉 知航標主管機構,迅予修復。
三、 助航標誌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布告嚴禁盜賣及收買航標器材 , 違者送司法機關究辦。並應教育民眾協助政府執行此項法令。
四、 助航標誌所在地人民政府對保護助航標誌有功之民眾,應將具體事實通知航標主管機構轉報上級予以精神上或物質上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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