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院秘書廳關於嚴格遵照統一發布新聞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務院秘書廳關於嚴格遵照統一發布新聞的通知
  • 發布單位:政務院秘書廳
  • 發布日期:1951-06-13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政務院秘書廳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51-06-13
【生效日期】1951-06-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政務院秘書廳
關於嚴格遵照統一發布新聞的通知
(一九五一年六月十三日)
自從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九日政務院頒布了《關於統一發布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重要新聞的暫行辦法》以後,各機關關於發布重要新聞時,一般均能遵照執行;但也還有些部門未能切實遵照,甚至對個別重要新聞的發布,既未經行政會議或負責首長審閱文稿內容。又未遵照規定送交國家通訊社統一發布,而徑送《人民日報》發表。因此,使新聞的正確性和負責性都不能完全有保障。為防止此種現象繼續發生,特再通知:
一、各機關關於重要新聞的發布,必須嚴格遵照《關於統一發布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重要新聞的暫行辦法》切實執行。
二、凡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所屬各機關的公告(如文告、法律、法令、 決
議、 命令、訓令、通令、計畫、方針、外交條約、外交文書、判決、起訴書等)
和一切公告性新聞(如重要會議、重要措施、政令解釋、工作總結、外交事件、重要案件等),在送發之前,必須經由機關首長批准;尤其重要者,須由主管首長簽送總理批准,始得發布。
三、凡未遵照以上兩項規定手續辦理的,新華通訊社及人民日報社不予發布或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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