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送法

放送法

1950年4月,日本國會根據盟軍總部的意見通過了有關無線電管理的三項法案:《放送法》、《電波法》和《電波監理委員會設定法》,即“電波三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放送法
  • 通過了:有關無線電管理的三項法案
  • 1950年4月:日本國會根據盟軍總部的意見
  • 《放送法》:是規範廣播電視節目
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放送法》。
《放送法》對日本廣播協會和民間私營廣播(被稱為“一般廣播事業體”)的性質地位、業務範圍、經營管理等作出了規定。
適用範圍:《放送法》是規範廣播電視節目、日本放送協會(NHK,日本公共傳媒機構)、民營廣播電視業者的法律,是日本廣播電視業的準繩。
制定目的:最大限度提高廣播電視普及率,保障廣播電視功效;確保廣播電視節目中立、真實,保護節目的言論、形式自由;明確廣播電視從業者職責,促使節目有利於民主發展。
規定:國內節目不得損害公序良俗,必須保證政治上的公平,不得歪曲事實,對有爭議的問題要從儘量多的角度進行闡述。虛假節目的受害人或直接關係人可在節目播出後的3個月內提出審查要求,廣播電視接到審查申請後必須立即著手調查,若判明節目確屬不實,必須在得知結果的兩日之內更正或取消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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