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荒

放荒

清朝政府將荒山野嶺招民墾種的措施。又稱為“官荒放墾”。 清代在順治﹑康熙時期(1644~1722年)曾大規模地推行官荒放墾。當時,全國土地拋荒的情況十分嚴重。據順治八年(1651年)清朝賦籍帳冊的登錄,全國田地山盪額為二百九十多萬頃,不及明萬曆六年(1578年)全國田土數目的一半。為了招民墾荒,早在順治初年,清朝政府就宣布將州縣衛所荒地無主者分給流民及官兵屯種,並由官府給以印信執照,永準為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放荒、官荒放墾
  • 時間:清朝
簡介,放荒的歷史,乾隆、嘉慶時期,放荒的作用,

簡介

對於貧窮無力者,由政府貸予耕牛、農具、種籽等銀兩,又放寬起科年限:新荒者一年後供賦,久荒者三年後起科。康熙時,還一度把起科年限寬延到四年、六年,甚至十年,後來又確定為六年。

放荒的歷史

從順治十年起,清朝政府又在全國設定興屯道廳等官,厲行屯田開荒,規定各直省土地凡辦納錢糧者為民地,其餘不分有主﹑無主,俱為官地,由興屯官員招民開荒。缺少耕牛種籽者,也可優待發給牛價籽粒銀兩。因清朝政府急功好利,興屯官員又弄虛作假,興屯墾荒沒有取得預想的結果。此外,清朝政府還十分重視利用地主鄉紳的力量進行墾荒。順治十三年宣布:各省屯田荒地,如有殷實人戶能開至兩千畝以上者,可按等授予官爵。以後,又多次補充和重申上述規定。
到了康熙末雍正初,全國除少數邊遠省分外,主要農業地區的田土已經基本得到墾復。雍正二年(1724年)全國耕地為七百二十三萬多頃,大體上已經超過明萬曆初年的數字。

乾隆、嘉慶時期

自雍正直至乾隆﹑嘉慶時期(1723~1820年),為了緩和社會矛盾,儘可能地使失去土地的“遊民”﹑“流民”回到土地上去,清朝政府對於放荒招墾仍繼續加以關注。雍正元年,再次調整起科年限,確定水田六年﹑旱田十年起科。乾隆初又宣布﹐根據各省不同情況﹐開墾零星土地永免升科。一些自然條件差﹑開墾不易的劣等土地,則實行輕則起科。對在放荒中各地官府虛報邀功的情況,也注意進行糾正。
同時,清朝政府還不斷有條件地開放一些被視為禁地的海島﹑灘涂﹑山嶺﹑以及像蒙古﹑新疆﹑東北等邊疆地區的荒地,允許人們墾種。湖北鄖陽﹑施南兩府的山區,原屬封禁,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朝廷下諭開禁,大大加速了該地區的開發。與順康期間相比較,這時的官荒放墾,雖然規模遠不及前,但各地幾乎每年都有新墾田土升科。特別是那些邊遠地區,更是進展顯著。
蒙古和東北地區的荒地,從康熙時起,就不斷有內地民人進入墾種,但始終屬於私墾。乾隆﹑嘉慶時雖曾明令嚴禁,但也常常被迫承認既成事實,允許留居者墾種。有時甚至還由清廷允準實行放丈。內蒙古土默特歸化城地區的十餘萬頃官廠牧場,就是清廷為解決當地駐軍的軍需食糧而陸續放丈開墾的。道光以後,清廷的財政困難加劇,對蒙古﹑東北地區的封禁愈加鬆弛,開放的牧場﹑荒地也更多。

放荒的作用

鴉片戰爭以後,墾荒主要集中在蒙古和東北地區。光緒年間(1875~1908年)在廣西等地也推行過招商開墾計畫,並在各地設定丈放局。墾務局﹑墾務公司,頒布招墾章程,大規模地實行放丈招墾(見墾殖公司)。據光緒三十四年統計,奉天全省耕地面積已達六十三萬餘頃,境內荒地大多放墾完畢。內蒙古自光緒二十八年設立墾務總局﹑分局後,到三十四年,僅伊克昭盟烏蘭察布盟察哈爾歸化城土默特等地,就開放了荒地七百五十多萬畝。清末在邊疆地區的大規模放墾,雖然出現一些問題,但對開發邊疆,穩定邊疆局勢,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