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方法是美國股票市場用語。金融機構指示經紀人將部分佣金分給其他為該機構出力的經紀人的一種慣例。如共同基金可以採用這種方式對為他們提供研究結果或出售股票的經紀商進行補償。由於美國有關證券交易的某些規定禁止直接對顧客實行回扣,機構投資者及其成員經紀人最初採用這種方法。美國在紐約以外地區的證券交易所採用這種方法,不但允許機構成員之間分享佣金,而且允許機構成員與非機構成員之間分享佣金,結果導致經紀人佣金的大幅度增加。60年代後期,美國金融界就放棄方法的利弊問題出現了激烈爭論。
1966年秋季,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其有關共同基金產業的報告中抨擊了這種方法,並提出一項計畫,要求廢除放棄方法,以便削減佣金。該項計畫認為,共同基金管理人員藉助這方法縱容經紀人儘可能多地銷售基金股票,而不考慮投資者的最佳證券組合。但是,紐約證券交易所極力反對這項計畫。經過多年爭論,最終在證券交易委員會和法務部的壓力下,放棄方法的實踐受到嚴格限制,並於1975年5月廢除了持續近200年的固定佣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