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物最小化指放射性廢物的體積和活度減少到可合理達到的儘可能小。最小化應貫穿從核設施設計開始到退役終止的全過程。包括減少源項、再循環、再利用、對二次廢物和一次廢物的處理等。
中文名稱 | 放射性廢物最小化 |
英文名稱 | radioactive waste minimization |
定 義 | 放射性廢物的體積和活度減少到可合理達到的儘可能小。最小化應貫穿從核設施設計開始到退役終止的全過程。包括減少源項、再循環、再利用、對二次廢物和一次廢物的處理等。 |
套用學科 | 電力(一級學科),核電(二級學科)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放射性廢物最小化
- 外文名:radioactive waste minimization
廢物最小化概念提出,內涵,IAEA 有關放射性廢物最小化出版物,IAEA-TECDOC-652,IAEA-TECDOC-1115,IAEA-TECDOC-1130,TECHNICAL REPORTS SERIES NO.401,TECHNICAL REPORTS SERIES NO.460,放射性廢物最小化有關法律法規,聯合公約,國內有關放射性度物最小化法稱法規體系,
放射性廢物最小化是從核設施的設計到退役活動的各個階段,通過減少廢物的產生,再循環,再利用或者廢物處理的方法,使得考慮了一次廢物和二次廢物的情況下,將放射性廢物的數量和活度減少到可合理達到的最低水平。
廢物最小化概念提出
放射性廢物最小化的概念首先見於國際原子能機構1992 年出版的技術檔案《放射性廢物最小化和分離》 , 1995年出版的安全系列報告《放射性廢物管理原則: 安全基礎》中進一步提出將廢物最小化作為放射性廢物管理九條原則之一。在隨後的系列技術檔案和技術報告中陸續給出了放射性廢物最小化的概念、內容及目標。
內涵
簡言之, 放射性廢物最小化即放射性廢物數量和活度減至可合理達到的水平; 最小化目標是通過限制放射性污染的產生和擴散以及減少貯存和處里的放射性廢物的體積, 達到限制環境影響以及與污染物料管理相關的成本的目的; 同時指出最小化的對象, 包括控制廢物產生和既存廢物管理, 體現了廢物源頭控制和全過程管理的原則: 最終目標則體現在環境影響最小化和管理成本最小化。
IAEA 有關放射性廢物最小化出版物
IAEA-TECDOC-652
IAE A於1992年出版了技術檔案《放射性廢物最小化和分離》(IAEA-TECDOC-652 ) ,該報告是小型核研究中心和放射性同位素在醫學、研究和工業的套用中中低水平放射性廢物管理的技術手冊. 報告中首次提出廢物最小化的原則和方法, 指出廢物最小化和分離應作為放射性廢物管理的初始步魏, 通過良好的設計和有效的管理控制放射性廢物產生, 體現了廢物管理源頭控制的理念。
IAEA-TECDOC-1115
1999 年IAEA 出版了技術檔案《鈾純化、富集和燃料元件製造中的廢物最小化》( IAEA-TECDOC-1115) , 對廢物最小化戰略的目標、方法和內容進行了詳細地闡述。一般而言, 最小化意味總量( 通常指體積有時也指質量) 最小化, 核設施運營者認為還包括廢物管理成本的最小化; 監管機構則更關心放射性廢物的活度、最終處置的廢物體積以及潛在的環境影響最小化。
IAEA-TECDOC-1130
2000年IAEA出版了技術檔案《核燃料循環設施廢物流中物料和組件的再循環和再利用》(IAEA-TECDOC-1130 ) 技術報告仍強調了廢物最小化的三種方法, 即源項減少、再循環和再利用以及廢物管理最佳化, 但各種方法的具體內容又有進一步的發展, 如在再循環和再利用中提出物料的特性檢測、去污以及再循環和再利用的最佳化; 廢物管理的最佳化進一步強調廢物處理工藝、過程必須最佳化。
TECHNICAL REPORTS SERIES NO.401
在2001年IAEA出版了技術報告系列《核設施退役和去污廢物最小化方法》(TECHNICAL REPORTS SERIES NO.401)報告中提出退役和去污活動中廢物最小化的方法, 包括源項減少、預防污染擴散、再循環和再利用以及廢物管理最佳化, 針對退役和去污過程產生廢物的特點,增加了預防污染擴散。報告同時提出廢物最小化的目標是限制廢物產生和放射性污染的擴散以及貯存和處置廢物的體積, 由此達到限制環境影響以及與污染物料管理相關的成本。
TECHNICAL REPORTS SERIES NO.460
IAEA在2007 年出版了技術報告系列《核設施設計階段廢物最小化的考慮》( TECHNICAL REPORTS SERIES NO.460) 報告在全面分析核嫌料循環各個階段運行和退役中廢物產生源項後,提出廢物最小化的選擇. 包括源項減少、預防污染擴散、再循環和再利用以及廢物管理最佳化, 同時提出更加具體的廢物最小化方法, 包括控制放射性廢物產生、預防活化或污染、物料再循環和再利用以及減小廢物體積。報告再次重申了廢物最小化的目標是限制廢物產生和放射性污染的擴散以及貯存和處置廢物的體積, 由此達到限制環境影響以及與污染物料管理相關的成本。
放射性廢物最小化有關法律法規
聯合公約
1997年9 月5 日, 《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簡稱《聯合公約》) 在國際原子能機構第41 屆常會上獲得通過。2001年6 月18 日, 公約正式生效。該公約對放射性廢物產生、處理、貯存和處置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退役、處置、安全評價等環節的安全管理做出了明確規定, 並對履約措施、立法的監管機構、許可證持有者的職責、質量保證、輻射防護、應急準備和跨凌運物等提出了原則要求。
國內有關放射性度物最小化法稱法規體系
國內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的法規框架由法律、條例、部門規章和管理導則等層次組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以下簡稱( 放污法》) 是頂層法律, 第二層次是放射性廢物安全監管條例, 第三層次包括放射性廢物管理的部門規章以及實施細則、標準等。目前《放污法》已於2003年6月28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於2003 年10 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於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核安全法》是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核安全領域的根本法。《核安全法》的發布實施,對於保障核安全,預防與應對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護公眾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核安全法第四十五條 放射性廢物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的要求,對其接收的放射性廢物進行處置。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該條例是為加強對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管理,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由國務院於2011年12月20日發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核安全導則《核設施放射性廢物最小化》(HAD401/08-2016),該導則於2016年10月21日起實施,為核設施設計、建造、運行和退役單位開展放射性廢物最小化(以下簡稱廢物最小化)工作提供指導,也為監管部門進行核安全審評和監督管理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