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免疫測定盒郵寄辦法(試行)

《放射免疫測定盒郵寄辦法(試行)》在1983.01.19由衛生部, 郵電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放射免疫測定盒郵寄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衛生部, 郵電部
  • 頒布時間:1983.01.19
  • 實施時間:1983.05.01
為確保放射免疫測定盒郵寄安全,現根據國家標準《放射防護規定》、《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參照國際原子能機構推薦的《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程》的要求,制訂本辦法。
一、郵寄範圍:
1.放射性物質及其限量:
(1)暫限於碘125的製劑。
(2)每個包裝箱核心素總強度不超過0.2毫居里。
(3)成批交寄,每批測定盒的核素總放射強度不超過5毫居里。
2.交寄地點:限在研製、生產放射免疫測定盒單位所在地、市、縣郵局、郵電局或其指定的郵電支局。
3.收件單位(寄達地點):限在國內市、縣以上(或相當縣級的)醫療、衛生及科研單位。
二、包裝規格:
1.測定盒內的所有試劑瓶都必須嵌放在特製的泡沫塑膠包裝盒內固定,裝放射性試劑的瓶口需用鋁蓋加壓密封,在泡沫塑膠盒外套用堅固的尼龍繩帶按井字形綑紮使上下兩片泡沫緊密固定,不會移動,然後再裝在硬紙盒內。紙盒上需標明發貨單位名稱、地址、測定盒品名和“放射性物質”的標誌或字樣。
2.測定盒外面需有木箱包裝,木箱上下四周均應厚度至少一厘米的堅固木板。木箱與硬紙盒之間若有空隙,套用海綿、木屑等柔軟物料充分填塞。木箱外部應標明收發貨單位、地址、“放射性物質”標誌或字樣和“紅杯”標誌。不可標明“不能倒置”或作“↑”記號。
3.“快遞小包”規格,重量不超過一公斤,長、寬、厚三面合計長度不超過50厘米,最長一面不超過30厘米。
三、放射防護要求:
1.包裝箱表面無放射性污染。
2.包裝箱表面任何一點外照射劑量均不得超過0.13毫倫/小時。
3.加強放射防護監督、監測:
郵寄前,生產單位對放射免疫測定盒負責進行劑量監測,合格後,填寫“放射免疫測定盒郵寄準許證”,經市(地)、縣以上的衛生防護部門核查蓋章後貼在外包裝箱上,方可辦理郵寄。如發現郵寄物有誤或違犯規定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進行劑量核查的具體辦法由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負責放射衛生防護的部門與生產單位商定。
四、郵寄手續:
1.生產單位憑衛生防護部門蓋章的“放射免疫測定盒郵寄準許證”辦理郵寄,郵局免驗內件收寄。“放射免疫測定盒郵寄準許證”式樣如下:
2.一律作“快遞小包”郵件交寄;航空通達地點之間互寄,要儘量作“航空快遞小包”交寄。
五、事故處理:
如發生意外事故,發現盒內放射性試劑瓶有破損,應隔離存放,請當地衛生防護部門協助處理。若有放射性污染,應查明污染原因、污染範圍,儘快清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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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
| 放射免疫測定盒郵寄準許證 |  |
| 包裝箱表面無放射性污染 |  |
| 箱面外照射最高劑量  毫倫/小時  |50mm
| 生產單位(蓋公章)  衛生防護核查部門  |  |
| 檢 查 員(簽 名)  (蓋公章)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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