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舊司法制度(1952年6月中旬—1953年2月)

新中國建立初期,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為了清除舊司法制度的有害影響,加強人民司法建設,作出了司法制度改革的重大決策。1952年6月中旬,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召開政法幹部訓練會議,確定了“思想改造與組織整頓相結合”的徹底整頓各級法院的方針。會後,法務部部長史良提交《關於徹底改造和整頓各級人民法院的報告》並得到政務院批准。6月中旬,反對舊法觀點和改造、整頓司法機關的司法改革運動首先從華東地區開展起來,西北、東北、華北、中南、西南五個大行政區也相繼展開,前後歷時九個月,到1953年2月基本結束。司法改革運動使廣大司法幹部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思想教育,從而進一步劃清了敵我界限和新舊法律的界限。同時,一批反革命分子、貪污分子和其他壞分子被清除出人民法院,一批有舊法觀點和舊司法作風嚴重、不適宜作人民司法工作的人被調離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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