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縣非稅收入政府統籌調節金徵收管理辦法

《攸縣非稅收入政府統籌調節金徵收管理辦法》是攸縣人民政府自2008年12月1日起實施的一份檔案。

第一條為了加強非稅收入管理,進一步遏制單位亂收費、亂集資行為,規範政府統籌調節金的收取,強化非稅收入與部門預算掛鈎,增強政府調控能力,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縣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執收單位)。
第三條政府統籌調節金的徵收對象是指執收單位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管理職能,提供特定服務或者以政府名義徵收或收取的稅收以外的財政性資金。具體包括: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國有資產經營收益和其他非稅收入。
第四條政府統籌調節金徵收的基本原則是“規範、簡化、求實、透明”。全縣所有執收單位,以縣財政供給指數為主要依據,單位非稅收入性質與規模為輔助依據劃分為三大類:財政供給指數高(一般指統發單位)或行政性收費數額大的為一類單位;財政供給指數較低或以事業性收費為主的為二類單位;財政供給指數低或以服務性收費為主且稅收、成本等費用較高的為三類單位。
第五條政府統籌調節金徵收比率為:
(一)一類單位,按收入總額的12%收取;
(二)二類單位,按收入總額的8%收取;
(三)三類單位,按收入總額的3%收取;
(四)執收單位每年收取的非稅收入超過年初部門預算的部分,一、二、三類單位再分別加收15%、10%和5%。
第六條對通過縣國資辦監督處置的小車收入、門面拍賣等租金收入,除徵收政府統籌調節金之外,另由國資辦收取15%的國資占用和處置費。對於年初人大通過全部繳入預算內的行政性收費等,超過年初部門預算的部分,一、二、三類單位也分別按30%、20%、10%或政府規定的其他調節辦法列抵單位撥款,實行預算內調節。
第七條政府統籌調節金的徵收,由縣財政非稅收入徵收管理部門按單位類別和比率設定系統軟體,在執收單位非稅收入到達非稅收入代繳結算戶或財政專戶時,自動劃繳;縣財政非稅收入徵收管理部門在月終時一次性上繳國庫作一般預算收入。
第八條政府統籌調節金的收取,一律不得緩徵、減征、免徵。確有特殊情況,單位提出申請報告,由縣財政部門出具意見,報縣人民政府分管財政的領導審批後,再由財政預算支出彌補。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資金的追繳違法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開設非稅收入過渡性帳戶,或者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所收款項或者將所收款項存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帳戶以外的帳戶的;
(二)轉讓、出借、代開非稅收入票據,或者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開具非稅收入票據的;
(三)拖延、滯壓、截留應當上繳或者下撥的非稅收入資金的。
第十條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實施,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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