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縣政府任命領導幹部任前法律知識和廉政知識考試辦法

攸縣政府任命領導幹部任前法律知識和廉政知識考試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領導幹部依法行政、廉潔從政的意識、能力和水平,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10〕33號)、《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設十二五規劃》的通知(湘政發〔2011〕12號)和《關於加強領導幹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見》(中辦發〔2011〕9號)檔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擬由縣委常委會決定提名,縣人民政府黨組研究決定任命的副科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人員,在任命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法律知識和廉政知識考試。
第三條考試的內容由兩部分組成,包括法律知識和廉政知識。法律知識包括行政執法基礎知識、行政執法公共法律知識和與所任職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廉潔從政知識包括黨紀條規、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省重要法規制度中有關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規定。
第四條考試實行百分制,成績滿60分為合格,考試成績不合格者,可以補考一次。考試結果作為幹部任命的重要依據之一,考試成績不合格的,不得任命。
第五條參加考試的人員應當遵守考場紀律,獨立完成答卷,不得傳閱或者抄襲他人答卷,不得有其他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
第六條考試由縣政府法制辦和縣監察局共同組織實施。
第七條縣政府法制辦會同縣監察局組織編制考試題庫,制定考場守則,嚴格考試程式,確保考試公平、公正實施。
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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