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縣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攸縣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1.總則
1.1目的
及時、科學地處置地質災害,建立健全地質災害應急機制,高效、有序地做好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湖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湖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96號)
1.3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的原則;(2)預防為主的原則;(3)依法規範的原則;(4)分級負責的原則;(5)快速反應的原則;(6)資源整合的原則。
1.4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地質災害防範和應急處置。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2.1應急組織機構
縣人民政府設立攸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縣長任指揮長,縣國土資源局局長、縣民政局分管副局長任副指揮長、縣武裝部、縣武警大隊、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住建局、縣民政局、縣旅遊局、縣教育局、縣水利局、縣科技局、縣氣象局、縣衛生局、縣畜牧水產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公路局、縣電力公司、縣糧食局、縣經濟和信息化局、縣商務局、縣廣播電視台、中國電信攸縣分公司、湖南移動攸縣分公司、中國聯通攸縣分公司分管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
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國土資源局,由縣國土資源局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
2.2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 2.1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
領導和指揮全縣重大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研究決策全縣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重大問題,部署和總結年度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組織實施本預案;指導各鄉鎮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工作,必要時,直接指揮重大地質災害現場的搶險救援工作;完成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和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2. 2.2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收集、綜合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險情、災情等信息,提出防災和救災建議;傳達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的工作指令;協調應急工作組和當地政府的應急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會商災害發展趨勢,評估災害損失及影響;組織制定地質災害應急對策和措施,組織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修訂和實施;發布地質災害應急信息;辦理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 2.3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發生實況、地質災害監測等相關資料信息,組織應急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預測災害發展趨勢,提出應急防治與救災措施建議;組織專業技術和施工隊伍,實施必要的治理手段,減緩和排除險情災情進一步發展;負責組織調查、核實險情災情發生的時間、地點、規模、潛在威脅、影響範圍以及誘發因素;組織應急處置和監測,掌握實時險情災情動態,及時分析、預測發展趨勢;隨時根據險情災情變化提出應急防範的對策措施;及時提供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進展情況。
縣民政局負責協助災區有關部門(單位)做好避險和受災民眾的臨時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險和受災民眾生活,加強對救災款物分配和發放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縣武裝部、武警大隊負責組織指揮部隊、武警官兵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進行工程搶險。
縣公安局負責協助災區人民政府動員受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疏散並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危急時,可強制組織避災疏散;對被壓埋人員進行搶救;對已發生或可能引發的次生災害進行搶險,消除隱患;協助災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單位)維護社會治安,制止、查處惡意誇大地質災害災情險情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時,對災區和通往災區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縣住建局負責採取有效措施,保持供水、供氣設施免遭損毀;組織搶修受損毀的供水、供氣設施,保障正常運行。
縣電力公司負責採取措施保護供電設施免遭損毀;組織搶修遭損毀的供電設施,保障正常運行。
縣旅遊局負責旅遊服務設施的保護和排險,組織修復被毀的旅遊基礎設施和旅遊服務設施。
縣教育局負責修復受損毀校舍或應急調配教學資源,妥善解決災區學生就學問題。
縣水利局負責水情和汛情的監測以及地質災害引發的次生洪澇災害處置;組織搶修受損毀的水利設施,保障正常運行。
縣科技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所需的地震資料信息,對與地質災害預警預報有關的地震趨勢進行監測預報。
縣氣象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預警預報所需的氣象資料信息,對災區的氣象情況進行監測預報。
縣環保局負責災後環境監測工作。
縣衛生局負責組織協調當地衛生部門開展醫療救治工作,做好災區的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預防和有效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並根據需要,為當地衛生部門提供技術支持。
縣畜牧水產局負責組織災區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加強動物疫情監測,切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動物疫病的暴發流行。
縣發改局負責重大救災項目的協調安排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通信通信運營企業儘快恢復遭到破壞的通信設施,保障應急指揮通信暢通。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採取有效措施,保證道路暢通。
縣公路局負責在損毀公路或橋樑兩端設立明顯標誌,及時組織搶修,一時難以修復的,在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組織下,與當地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民共同搶修,必要時,請求當地駐軍支援,儘快恢復交通,保證救災物資運輸。
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協調災區所需藥品、醫療器械和衛生安全監測設備的緊急調用。
縣商務局負責組織實施災區必需品的市場供應。
縣財政局負責應急防治與救災補助資金的籌集和落實;做好應急防治與救災補助資金分配及使用指導、監督和管理等工作。
縣廣播電視台負責組織新聞媒體進行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宣傳報導和信息發布工作。
2.3應急工作組
(1)調查監測組:由縣國土資源局牽頭,負責對地質災害發災點進行調查和動態監測,向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供災情、險情及變化情況。
(2)災情評估組:由縣民政局牽頭,負責進行實地調查,對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影響範圍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3)工程搶險組:由縣武警大隊牽頭,國土資源、住建、水利、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組成,負責按應急處理方案組織搶險救災工作。
(4)氣象預報組:由縣氣象局牽頭,負責提供氣象預警預報。
(5)通訊保障組:由縣發改局指揮部牽頭,負責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儘快恢復被破壞的通信設施,保障搶險救災通信暢通。經批准可調用其他有關部門的通信系統。
(6)交通保障組:由縣交通運輸局牽頭,公路部門參加。負責儘快恢復被破壞的公路、港口和有關設施,優先保障搶險救災人員、物質的運輸和傷員及災民的疏散。
(7)物資保障組: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商務、住建、糧食等部門參加。負責調運糧食、食品和救災物質,保障災區生活必需品的供應;積極採取措施恢復供電、供水、供氣,保障災區水、電、氣的供應。
(8)災民安置組:由縣民政局牽頭,負責調配救濟物品,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
(9)應急資金保障組:由縣財政局牽頭,民政部門參加,負責應急資金及應急撥款準備和應急救濟款、物的發放。
(10)醫療衛生組:由縣衛生局牽頭,環保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參加,負責組織醫療人員趕赴災區,對傷病人員實施醫療救助;組織做好衛生防疫工作,幫助災區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飲用水源、食品;負責迅速向災區提供所需的醫療藥物及器械。
(11)治安保障組:由縣公安局牽頭,武警大隊參加,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12)宣傳報導組:由縣廣播電視台辦牽頭,按照規定及時向社會發布災情、險情等有關信息。
2.4應急組織體系框架圖
災民安置
社會救助登記與發放
保險理賠
調查報告編制
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
發布應急結束公告
氣象預報組
交通保障組
物資保障組
通訊保障組
治安保障組
第二梯隊
災情評估組
第一梯隊
調查監測組
工程搶險組
災民安置組
中型
市地質災害急指揮部
小型
大型
特大型
地質災害監測預警
發現險情或災情
監測單位或監測人報警
鄉縣地質災害急指揮部室
省地質災害急指揮部
國務院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
中型以上
核查災情和險情
縣地質災害急指揮部辦公室
縣地質災害急指揮部
會商
通報國務院及部應指辦
通知災害發生地政府及應急指揮部
應急搶險回響啟動
區域地質災害氣象預警
單體地質災害群測群防
水利樞紐地質災害監測
交通線路地質災害監測
鐵路沿線地質災害監測
城市規劃區地質災害監測
第三梯隊
資金保障組
宣傳報導組
市應指辦應急回響結束確認
調查監測組
後期處置
批准
報告
縣應急管理辦公室
報告
醫療衛生組
3.預防預警機制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3.1.1政府監測
每年汛期前,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國土資源、水利、交通、建設等部門進行地質災害隱患巡查,發現險情及時登記、備案,發放防災明白卡,明確監測單位和監測人,並進行日常監測。各監測單位或監測人員發現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時,應按地質災害分級標準分別上報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3.1.2民眾報災、報險
任何公民和組織均可以通過電話等各種形式向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有關專業技術機構報送地質災害信息,鼓勵公民報警。
3.1.3地質災害報告內容
包括災害(或險情)發生時間、地點、規模和類型,目前損失情況(人員傷亡、財產損失、道路設施損毀、影響範圍等)、發展趨勢、預測後果和已採取的措施等。
3.2預警
3.2.1接警
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設立接警中心,並公布接警電話。
3.2.2處警
縣應急指揮部接到發生Ⅳ級以上地質災害報警信息後,應迅速組織進行處置,並將情況上報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警後,應初步核准災情,及時進行分析評估,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領導。立即派員趕赴事發地,查明情況,指導協助事發地人民政府妥善處置,並將處理情況報告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如遇重大情況,及時向上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報告。
3.3預警支持系統
地質災害氣象預警系統支持區域性預警工作,由縣國土資源局和縣氣象局聯合建設;基礎調查巡查系統支持地質災害隱患點的調查、監測以及防治督導工作,由國土資源局會同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門共同開發建設;群測群防系統支持各監測點預警預報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建設;信息系統支持數據統計、資料匯總、更新、查詢、預警分析等工作;由國土資源局會同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門共同開發建設。
3.4預警級別及發布
3.4.1地質災害氣象預警級別
全縣區域地質災害氣象預警級別,根據《國土資源部與中國氣象局關於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警工作協定》分為5個等級:1級--可能性很小;2級--可能性較小;3級--可能性較大;4級--可能性大;5級--可能性很大。
3.4.2地質災害氣象預警發布
區域地質災害預警信息由縣國土資源局和縣氣象局組成的專家組聯合會商確定,預警結論由縣國土資源局和縣氣象局聯合發布。
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在汛期每日進行不間斷工作,只有在3級以上時才向社會公眾發布。即1級和2級為關注級,不向公眾發布;3級為注意級,用黃色表示;4級為警報級,用橙色表示;5級為加強警報級,用紅色表示。
3.4.3單體地質災害預警級別
單體災害預警信息由各級應急指揮部派出的調查監測組調查核實確認,經各級應急辦公室組織專家會商後作出結論,報各級人民政府。
3.4.4預警級別的確定主體
預警級別的確定主體:一般預警由鄉縣人民政府確定,較大預警由市人民政府確定,重大、特別重大預警由省人民政府確定。法律、法規、規章對預警級的確定主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4.5預警級別的確定程式
縣地質災害應急辦公室收集、核實地質災害信息後,組織專家會商,提出建議,報同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審定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按照許可權確定預警級別,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並報告上級人民政府。
3.4.6預警級別的信息發布
預警級別確定後,除按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保密的外,由確定預警級別的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級別由上級應急指揮部確定的,除由上級媒體發布預警信息外,地質災害涉及的應急指揮部也應通過同級媒體發布相應預警信息。對直接涉及公眾利益和需要公眾廣泛參與應對的地質災害事件的預警信息應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渠道廣泛發布。必要時,應當通過建立電子顯示屏、簡訊傳播方式發布,做到應知盡知。
3. 5預警預防行動
預警級別信息發布後,應當向公眾發布警告或勸告,做好信息跟蹤監測,確保通信、交通、供水、供氣、供電等公共設施安全,疏散危險人員和撤離重要財產,採取防止地質災害發生和防止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必要的應急措施,並做好隨時啟動應急預案的準備。
3. 6預警預報的解除
在經過現場反覆核實,並且徵詢有關專家意見後,確認地質災害險情基本消除或者地質災害基本穩定時,由發出預警預報信息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預警預報;已宣布進入預警期的,應立即宣布終止預警期,並且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緊急措施。
4.應急回響
4.1應急回響分級
地質災害險情按其危害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小型(Ⅳ級)、中型(Ⅲ級)、大型(Ⅱ級)、特大型(Ⅰ級)四級回響。
4.1.1小型(Ⅳ級):受災害威脅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下的。
4.1.2中型(Ⅲ級):受災害威脅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4.1.3大型(Ⅱ級):受災害威脅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4.1.4特大型(Ⅰ級):受災害威脅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經濟損失在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的。
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級別的確定: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Ⅳ級)由縣人民政府確定,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Ⅲ級)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Ⅰ級)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收集、核實地質災害信息後,提出建議,報同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審定後,由縣人民政府按照許可權決定險情和災情級別,並報市人民政府。
4.2應急回響行動
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級別確定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啟動高級別應急預案時,事發地低級別應急預案同時啟動。
4. 2.1Ⅳ級回響
中型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後,事發地鄉縣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及其他有關人員迅速到崗到位,實施統一組織指揮或者參與輔助指揮決策,並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要時,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給予支援。
4. 2.2Ⅲ級回響
中型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後,事發地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及其他有關人員迅速到崗到位,實施統一組織指揮或者參與輔助指揮決策,並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並請求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給予支援。
4. 2.3Ⅱ級、Ⅰ級回響
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在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的具體指揮下,按要求開展各項工作。
4.3情況通報
地質災害事件發生後,當地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在接到信息後立即逐級向上級報告,報告的部門、時限、程式及內容等除按本應急預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不得謊報、瞞報、漏報和緩報。
4.3.1發生小型(Ⅳ級)地質災害,所在鄉鎮應在24小時內向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並負責組織調查和作出應急處理。
4.3.2發生中型(Ⅲ級)地質災害,所在鄉鎮應在6小時內報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由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組織調查和作出應急處理,並將應急調查報告上報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人民政府。
4.3.3發生大型(Ⅱ級)以上地質災害,所在鄉鎮應及時向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監測人的報告後,應在1小時內報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同時越級速報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後每24小時向省、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一次工作進展情況,直到調查結束。
4.4特別情況的處理
地質災害事件跨縣行政區域的,由縣人民政府與有關聯的其他縣人民政府聯合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地質災害事件跨部門的,同時啟動相應專項應急預案,市應急指揮部對應急工作進行協調。地質災害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相應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發生。
4.5信息共享和處理
4.5.1信息採集和傳輸
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應建立快速應急信息系統,與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立的網際網路網站(頁)為系統支持平台。
地質災害信息採集以發災現場為基本範圍。採集信息內容主要包括發災區域(或險情出現)的地點、時間、影響範圍、損失情況、危險性程度、發展趨勢以及已採取的主要措施。
採集方式以應急指揮部派出的調查監測組現場調查為主;根據發災地現場實際情況,以固定電話、電傳、E-mail為主要傳輸渠道;當有線通訊中斷或無移動通訊訊號時,應以遠程無線對講設備為主要傳輸渠道向應急指揮部傳輸災情信息。
4.5.2信息處置
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現場信息後,應立即會同地質災害防治專家進行信息分析,得出分析結論,快速將結論按分級回響程式報送應急指揮部;同時將災情險情信息在當地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網站(頁)上進行發布。
4.6指揮和協調
4.6.1發生大型、特大型(Ⅰ、Ⅱ級)地質災害(或險情)時,由省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和協調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發生中型(Ⅲ級)地質災害(或險情)時,由市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和協調地質災害應急工作,指導、協助地方政府進行應急救災。鄉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應啟動本級應急預案,縣應急指揮部相對應的應急搶險工作組,在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完成應急搶險工作。
4.6.2當中型(Ⅲ級)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發生地處於水利水電工程樞紐區時,應急搶險工作由水利局牽頭,其他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協助。
4.6.3當中型(Ⅲ級)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發生地處於交通沿線時,應急搶險工作由公路局牽頭,其他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協助。
4.6.4當中型(Ⅲ級)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發生地處於鐵路沿線時,應急搶險工作由鐵路部門牽頭,其他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協助。
4.6.5當中型(Ⅲ級)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發生地處於城市建設規劃區時,應急搶險工作由住建局牽頭,其他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協助。
4.6.6當中型(Ⅲ級)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發生地處於上述以外的地區時,應急搶險工作由國土資源局牽頭,其他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協助。
4.7應急處置
4.7.1發生地質災害(險情),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應迅速核實情況,並先行組織處置,開展自救和互救。
4.7.2應急回響期間,縣應急指揮部對應急成員單位組成的應急工作組具有調動權和處置權,調動隊伍數量視災情和險情處置難易程度而定,各應急成員單位工作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應急救援工作。
4.7.3各應急工作組按照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指定的地點和時間集中,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災情和險情迅速組織專家會商研究確定應急搶險方案,並按照方案向各工作組發出部署命令,進行有序、高效的搶險救援工作。
4.7.4按照應急搶險屬地原則,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視災情和險情處置需要,列出搶險救援專用工程設備、器械、物資、藥品等計畫清單,由當地人民政府本著就近原則,緊急調用其轄區內上述用品,以保障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統一指揮、協調部署各工作組應急搶險工作。
4.7.5當地質災害嚴重危及當地社會穩定時,由應急指揮部協調請求駐攸縣部隊、武警支隊參加搶險救災和治安保衛工作。
4.8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4.8.1安全裝備的發放和使用
各工作小組根據牽頭部門及合作部門安全工作的需要,應保障應急工作人員使用的越野車輛、大功率通信工具,及時向每一個應急人員發放安全帽、雨具、登山鞋、救生衣、對講機、照明工具等安全作業工具。醫療衛生組應準備好蛇藥、防暑防凍、防創傷以及感冒類等應急藥品,做好應急人員的醫療保健工作。
4.8.2人員進出災害現場的程式
經應急調查監測組確定,災害體處於基本穩定時,其他救援工作組方可進入救災現場。進入災害現場前,要檢查應急人員身體是否健康、安全裝備是否齊全,並向應急人員說明應注意的事項,並且做好進入人員的登記。對所有應急人員發放應急現場通行證,非應急人員不得進入劃定的災害警戒區。離開災害現場,應先向現場負責人報告,經同意可以離開時,做好相應登記後方可離開。
4.9民眾安全防護
4.9.1安全防護措施
由治安保障組和災民安置組迅速組織受地質災害威脅的民眾轉移到安全地帶(必要時應強制性疏散)。由工程搶險組負責消除水災、火災、爆炸、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次生災害”隱患。調查監測組迅速開展地質災害調查和監測預警,劃定警戒區,設立警戒標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防止災情擴展。醫療衛生組迅速組織開展傷病人員的醫療救護,做好衛生防疫工作,防止災後暴發疫情。由治安保障組做好宣傳和治安保衛工作,保障社會秩序穩定。
4.9.2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災民安置組和物資保障組負責設定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做好救濟物資的供應、調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災民生活。由工程搶險組、交通保障組和通信保障組負責搶修通信、供水、供電、交通等生命線工程。
4.10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10.1動員的範圍
緊急調用社會專業人士,如工程技術人員和施工人員、醫務人員、駕駛人員、通信人員等;緊急調用個體、企業單位的物資設備,如房屋、交通工具、醫療器械、工程機械、生活用具等;發動企業單位、民眾捐物捐款,支援災區;組織災區人民生產自救。
4.10.2動員的組織程式
根據搶險救災實際需要,由縣地質災害應急辦公室提出動用社會力量的方案,經縣應急指揮部批准後,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4.11信息發布
地質災害信息遵循“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
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會同縣廣播電視台按照《攸縣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預案》的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4.12應急結束
經專家論證認為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已被控制和消除後,由應急指揮部宣布應急狀態解除,組織各類救援隊伍撤離現場。
5.1善後處理
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制訂善後處理方案,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處置方案應明確人員安置、補償、物資和勞務的徵用補償、災後重建以及扶持政策等。因救災需要,臨時調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施、設備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應及時歸還;無法歸還或者造成損失的,應給予相應的補償。妥善解決應急處置善後工作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5.2社會救助
社會各界捐助的資金、財物統一由民政部門接收、登記、入帳,並提出分配方案,報當地人民政府審定後分配。
5.3總結分析
應急結束後,應急指揮部應及時組織調查,編寫調查報告,報相應級別地質災害應急辦公室備案。調查報告內容包括:災害發生、發展過程,損失情況,應急搶險情況及結果,存在的問題、經驗教訓以及今後改進的意見。現場處置完畢後,地質災害應急辦公室組織專項技術救援機構對應急工作進行總結,找出預警和應急處置環節中的經驗和教訓,改進工作,提高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需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的,應當及時組織修訂工作。
6.應急保障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6.1.1通信網路保障。搶險應急期間,通信網路部門應設立專職機構,指定專人堅持24小時值班。及時掌握各類通信設施的運行狀況、通信設施災毀基本情況,研究治理恢複方案,並負責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儘快恢復被破壞的通信設施,確保通信暢通。
6.1.2建立地質災害現場通信系統。鄉鎮地質災害應急辦公室設24小時值班電話,各應急工作組配備行動電話、無線上網設備和無線對講設備以確保搶險救災現場通信暢通。
6.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2.1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按照應急搶險方案,由應急指揮部組織搶險救災工作。參與應急搶險的單位,應指定專用搶險應急車輛、設備等,並保持設備的完好狀態,明確存放位置,保障快速調用。建立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維護、保養和調用制度。
6.2.2應急隊伍保障
在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應急搶險救災隊伍由12個專業工作組組成,按照指揮部命令迅速趕赴現場。
第一梯隊:調查監測組、工程搶險組、醫療衛生組和災民安置組;第二梯隊:災情評估組、氣象預報組、交通保障組、物資保障組、通信保障組和治安保障組;第三梯隊:資金保障組和宣傳報導組。
6.2.3交通運輸保障
由公路、水利等部門組織建立、培訓專業的應急救援隊伍,負責儘快恢復被破壞的公路、港口有關設施;優先保障搶險救災人員、物資的運輸和傷員及災民的疏散,必要時實行交通管制。
6.2.4醫療衛生保障
由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建立、培訓專業的應急救援隊伍,負責迅速集結趕赴災區,開展傷病人員的醫療救護;組織開展衛生防疫工作;及時檢查、監督災區飲用水源、食品、藥品安全;保障災區所需的醫療藥物與器械。農業部門負責組織災區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加強動物疫情的監測,採取切實措施,防止和控制動物疫病的暴發流行。
6.2.5治安保障
由公安部門、武警部隊組織建立、培訓專業的應急救援隊伍,負責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搶險工作順利進行。
6.2.6物資保障
按屬地管理原則,分鄉、縣二級做好救災物質的儲備工作。災情發生後,由民政、發改、商務、經濟等部門負責調運糧食、食品和救災物資,保障災區生活必需品的供應;組織恢復供電、供水、供氣系統等,保障災區水、電、氣的供應。
6.2.7經費保障
救災資金、物資的來源包括:中央下撥的救災資金、物資;省財政預算的救災資金;社會捐助資金、物資。鄉、縣分級負擔的救災經費應同省下撥的經費配套使用,並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當年專項資金不足時,財政應及時予以保障。應急搶險期間,當地政府應及時安排搶險救災必要資金,以保障應急工作正常進行。
6.2.8災民安置救助保障
災民安置,實行以地方為主的原則。實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臨時安置和長期安置、集中建房和分散恢復相結合的辦法。救災款物安排原則是:專款專用,重點使用。確保緊急轉移安置災民的生活必需品救助,災情穩定後重點安排災民口糧救濟、住房恢復。
6.3技術儲備與保障
組成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指揮部員會,建立專家資料庫,建立與專家指揮部員會成員的聯繫方式。完善市地質災害預警信息和應急救援系統,加強地質災害預警、預測、救援方法與應急處置技術的研究和普及,為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工作提供技術保障。
7.監督管理
7.1宣傳、培訓與演練
廣泛宣傳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和防災救災知識,提高廣大人民民眾的防災意識。定期開展各級領導、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管理人員和救援人員的上崗前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選擇典型場地,定期進行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演練,檢驗各應急救援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各應急保障部門的協作配合能力、指揮機構的緊急指揮能力和緊急動員能力,提高幹部、救援人員臨戰素質和民眾自救能力。
7.2獎勵與責任
對在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或獎勵;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且造成嚴重損失的人員,有關部門(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7.3監督檢查
縣國土資源局,縣應急管理辦公室會同縣有關部門(單位)對本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應急措施到位。
8.附則
8.1名詞術語解釋
地質災害:自然因素或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8.2預案的管理與更新
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縣國土資源局根據情況變化,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8.3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8.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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