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攸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一份由攸縣人民政府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攸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單位:攸縣人民政府
攸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縣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為民,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堅持依法行政、民主公開,堅持清正廉潔、從嚴治政,堅持改革創新、務實高效。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副縣長、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人民政府的工作。縣長較長時間離攸,期間可委託常務副縣長主持縣人民政府工作。
第五條副縣長按照職責分工協助縣長負責分管工作,主要是健全、創新分管內的工作機制,牽頭協調分管的重點工作和需多個部門聯動協作的專項工作,支持分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具體管理分管部門單位的人事、財務等日常工作。受縣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第六條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縣人民政府可委託一個部門牽頭協調相關部門實施專項工作。
各工作部門要依法行政,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堅決貫徹落實縣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社會的關係,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形成權責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
第八條 堅決貫徹執行國家巨觀調控方針、政策,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新型工業化、農業現代化、新型城鎮化和信息化協同發展,全力推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努力實現經濟總量、人均均量和運行質量同步提升,奮力打造攸縣發展升級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第九條 依法嚴格市場監管,實行公平準入,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立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條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和改善民生。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和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維護社會秩序和安全穩定。
第十一條注重公共服務,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推進政府服務平台建設,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二條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將決策啟動、前期調研、徵求意見、專家論證、決策聽證、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做出決定和公布結果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式。
第十三條各工作部門提請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涉及其他相關工作部門的,應由分管副縣長或部門主要負責人牽頭協調,形成會審意見;涉及鄉鎮(街道)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並採納合理建議;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可能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未按前款規定實施的事項,不得提請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縣人民政府辦公會議審議。
第五章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推進法治型政府建設。嚴格按照合法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縣人民政府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要求,適時制定、發布和清理規範性檔案。
第十六條 各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上級規範性檔案,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事項,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重要事項,可報請縣人民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
部門規範性檔案須經縣人民政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
第十七條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必須依法管理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實施行政審批、行政檢查、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合法、適當、及時和有效。
第十八條理順行政執法體制,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
第六章健全監督制度
第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定期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認真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及時辦理政協委員提案。
第二十條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各工作部門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重大問題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建立健全各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情況的層級監督機制。嚴格執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範性檔案。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依法受理和辦理行政複議案件,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對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情況,及時依法處理,運用有效載體,公開發布政務信息,便於民眾知情、參與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工作部門負責人要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七章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十四條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增強效率意識和服務意識,按照“減少審批程式、審批條件、審批環節,推行限時制、代辦制、‘一費’制”的總體要求,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政務服務中心建設,不斷完善“統一受理,並聯審批,限時辦結”機制。
第二十五條實行政務工作督查制度。縣政府督查室要定期對《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縣長批示件、交辦件,縣人民政府各類會議議定事項及縣人民政府其他決策部署事項進行督促檢查、通報,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積極創新督查方式,增強工作實效。
第二十六條完善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制度。注重對科學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以及安全生產、依法行政的考核評價,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縣人民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
第八章會議制度
第二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實行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人民政府辦公會議和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二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的重大決定和重大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決策;
(三)通報重要工作情況。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縣級領導,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二十九條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和縣政府辦主任組成,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的重要決定、重要會議精神和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決議;
(二)討論決定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工作;
(三)討論通過提請縣委審定、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通過由縣人民政府制發的規範性檔案;
(五)聽取工作部門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六)討論通過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或請示的重要事項和上報國家、省有關部門審批的重要事項;
(七)研究其他需要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原則上每次議題不超過5項,如有需要可增加會議次數。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縣級領導,安排有關工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三十條縣人民政府辦公會議由縣長、副縣長和縣政府辦主任組成,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縣人民政府辦公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通報有關重要、專項工作開展情況;
(二)研究處理縣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縣人民政府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可安排有關工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
第三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分管副縣長報經縣長同意後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協調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專項工作和問題,根據需要安排有關工作部門、單位負責人出席。
第三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議題,由議題承辦單位請示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在會議召開前3日,將議題交縣政府辦匯總,並製作會議方案,會議方案經縣政府辦主任審核後,報常務副縣長和縣長審定。
提請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規範性檔案,議題承辦單位應先將規範性檔案送縣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三條成立縣契約審查領導小組,由縣長、常務副縣長、分管副縣長、監察局局長、法制辦主任和其他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凡需縣人民政府審定的政府性契約,一律由相關部門送縣契約審查領導小組審定,原則上不再提交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第三十四條對列入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議題(除涉及人事任免、紀律處分等涉密事項外),議題承辦單位要在會前做好充分準備,匯報材料應簡明扼要,經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閱後,在會議前2日按要求列印好交縣政府辦,由縣政府辦送與會縣級領導審閱。
第三十五條縣人民政府領導不能出席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人民政府辦公會議,應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各工作部門(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不能出席(列席)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人民政府辦公會議、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的,應向會議主持人請假,獲準後,告知縣政府辦。
第三十六條縣人民政府各類會議紀要由縣政府辦負責,會議紀要經縣政府辦主任、相關副縣長、常務副縣長審核後,報縣長簽發。所有會議紀要在7日內完成簽發程式。
第三十七條縣人民政府各類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按相關規定進行報導。新聞稿須經縣政府辦主任或政府辦主任委託分管副主任審定。
第三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召開工作會議,應當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各類會議都要準備充分,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應由各工作部門召開的全縣性工作會議,不得以縣人民政府或縣政府辦名義召開,不得邀請縣人民政府領導出席,不得邀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參加;確需邀請的,必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章公文審批
第三十九條縣人民政府的公文由縣政府辦按照“分類登記、
分級審批、分別辦理”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
第四十條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縣人民政府的公文,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公文送交縣政府辦進行統一登記;
(二)縣政府辦提出處理建議,經縣政府辦主任審閱後,呈相關副縣長閱處,涉及重大事項的,呈常務副縣長、縣長閱批;
(三)縣政府辦按照領導閱批意見分類處理。如閱批意見涉及國家機密、社會穩定等不宜公開的內容,不得將閱批意見原件交給公文呈報單位(人),由縣政府辦通過適當方式告知公文呈報單位(人)。
經費請示類公文歸口縣財政部門管理,由呈報單位送縣財政部門受理匯總後,報縣人民政府相關領導閱處。縣財政部門按月將辦理情況通報給相關縣長和部門及鄉鎮(街道)。縣政府辦不再受理經費請示類公文。
除縣人民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縣人民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不得多頭報送公文。
上級和同級部門來文,參照本條第一款執行。
第四十一條縣人民政府發文一般由分管副縣長簽發,涉及財政資金、國資處置、人事編制、土地供應、礦權出讓、規劃修
編、招商政策等重大事項發文由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審核,
縣長簽發。
縣人民政府發布的命令、提請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由縣長簽署。
縣人民政府向上級人民政府報送的檔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人事任免檔案,由縣長簽發。
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一般由縣政府辦主任簽發;如有必要,由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或縣長簽發。
縣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的公文,按規定應當公開的,應及時公布。
第四十二條切實精簡檔案。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項、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再由縣人民政府批轉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法律、法規及上級規範性檔案已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發文;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一律不發。在不涉及保密內容情況下,大力提倡使用電子公文。
第十章 作風紀律
第四十三條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各工作部門負責人必須嚴格執行中央、省、市、縣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規定以及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四十四條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縣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縣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縣人民
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人民政府決定的
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縣人民政府同意。
第四十五條縣人民政府領導及工作部門負責人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民眾,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
第四十六條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政府黨組成員離攸出差、休假,應事前報告縣長,並告知縣政府辦。各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離攸出差、休假兩天以內,應事先報告分管副縣長,並告知縣政府辦;兩天以上,應事前告知縣政府辦,並報縣人民政府縣長批准。
第四十七條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辦理。對因推諉、拖延或失職、瀆職造成影響或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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