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銀團是在美國對於新發行的證券很難判斷它的確實性時,多利用這種方法。當計畫發行這種新證券的公司向投資銀行洽商後,投資銀行就徵求其他投資銀行參加,組成銀團而由自己擔任經理人,擔負主辦收購承銷的責任。這時,有採取先由銀團經理暫行進購,而後售與銀團的形式,也有採取由銀團共同向公司進購的形式。
收購銀團各參加成員與發生主體之間的證券授受方法,共有兩種:
(1)先由主辦銀行向參加成員匯總收集其分擔資金,而後,向發行主體進購證券,再分與參加成員;
(2) 由參加成員各自直接向發行主體進購相當於分擔額的證券方法。
決定銀團參加成員應負責任額的基準有兩種類型:
(1)是參加成員的承受額如已達到收購承銷分擔額,就可免除負擔發行風險的責任,這叫做可分式、有限式或西部型。這個方式最為通行。
(2)是在銀團解散的時候,不論參加成員各自的銷售額如何,一律按承銷分擔額的比例承受剩餘部分的證券(未曾承受的剩餘證券),這叫做不可分式、無限式或東部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