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陪審官罪

收買陪審官罪是利用金錢、許願、信件、威脅或勸導等方式,腐蝕或影響陪審官對事實作出公正的認定的行為。英美法系刑法中的一種犯罪。主要特徵是:U)犯罪客體是國家的司法行政活動。(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金錢、許願、信件、威脅或勸導等方式,腐蝕或影響陪審官對事實作出公正認定的行為。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無論陪審官是否作出了偏袒一方的認定,均構成本罪。如果陪審官沒有接受收買,則行為人構成收買陪審官未遂罪。(3)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4)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犯罪人可以是案件的當事人,也可以是其他第三人或者陪審團的其他成員。

收買國家秘密罪是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收買國家秘密的行為。中國特別刑法即《關於懲治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的補充規定》中規定的罪名。主要特徵是:(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秘密的管理活動和國家的安全。(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收買國家秘密。國家秘密是指國防、外交、政法、財經、文教、科學技術等方面的機密事項以及其他機要、統計資料等。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是指外國及香港、澳門、台灣的機構、組織、人員。(3)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而故意為其收買國家秘密。法律並不要求本罪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但實踐中大多是為了經濟目的。如果出於反革命目的,則不在此列,應以反革命罪論處。(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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