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權、解除權與抵銷權

收回權、解除權與抵銷權是在公司進入重整程式後解除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特殊財產關係的三種情形。所謂收回權,是指不依重整程式,向重整人取回不屬於公司財產的請求權。如公司依委任、寄託或承攬契約而占有第三人財產時,所有人可不依重整程式向重整人取回。重整人處理取回事項時,應徵得重整監督人的許可。

解除權是指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傳送給作為買方的公司,但公司尚未收到,也未付清全部價款時即受重整裁定,出賣人因此獲得了請求重整人解除買賣契約並取回標的物的權利。重整人為解除契約處分時,也得事先徵得重整監督人許可。抵銷權是指重整債權人在公司被裁定重整時對公司負有債務,其因此獲得請求重整人不依重整程式以其債權抵銷相當之債務的權利。重整債權人在公司重整裁定後所欠公司的債務,不得與其重整債權抵銷。重整人為債權債務抵銷處分時,事先應獲重整監督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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