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禮金罪

收受禮金罪

刑法修正案(九)擬定新罪名“收受禮金罪”,以解決向官員進行情感投資的定罪問題,這是記者於昨天在北京舉辦的2014年大成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高峰論壇上獲知的訊息。在該論壇上,與會者就賄賂案件的形式、認定等方面進行分析,並提出多項亟待出台司法解釋進行規定的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收受禮金罪
  • 外文名:Crime of accepting gift
  • 拼音:shou shou li jin z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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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

2014年11月10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法學專家阮齊林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稱,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沒有“收受禮金罪”的規定,不等於收受禮金的行為就不是犯罪。實踐中,收受禮金只要超過禮尚往來的範圍,大多是按照受賄犯罪處理。
阮齊林認為,在刑法中增設“收受禮金罪”,雖然對於嚴肅黨紀政紀、加強反腐力度有好處,但也存在不同意見。他個人建議,無需在刑法中增設這個罪名,只需出台一個立法解釋,明確收受禮金數額較大以受賄罪論處即可。

爭議

2014年9月27日,在北京舉辦的2014年大成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高峰論壇上,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陳興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擬設定“收受禮金罪”。
這一罪名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無論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都可以認定為此罪。收受禮金罪並不是受賄罪,量刑比受賄罪輕,“這個罪名的設定就將感情投資的問題解決了”,陳興良說。
阮齊林說,收受禮金是個比較含混的概念,實際中超出禮尚往來範圍的收受禮金,主要有兩種情形:
一種是直接超出禮尚往來的限度。打個比方,逢年過節時,煤老闆跑到一個局長家裡,送一個紅包就是好幾萬。煤老闆並沒有明確的請託事項,最多就是“領導這么關心我,節日裡來看看領導,”而領導也沒有為煤老闆謀取任何利益。這種情形也被稱為“感情投資”。
一種是領導辦紅白喜事時,一來就好幾百號人,每個人送的禮金數在禮尚往來範圍內,比如三五千元,但總共加起來就有幾十萬。
在實踐中,第一種情形經常按受賄罪來處理;第二種情形則按違紀、不正之風來處理。
之所以想要另外設立“收受禮金罪”這一罪名,有其特殊原因。

相關

《刑法》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阮齊林說,官員收受禮金的行為,實踐中雖經常以受賄罪論處,但“送的人沒有請託,收的人也沒有幫助謀利,符合不符合受賄條件,多少有一點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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