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印花稅法公約

支票印花稅法公約是為了便於國際貿易,解決各國關於支票的印花稅法律牴觸問題,日內瓦會議於1931年3月19日制定了本公約,並於1934年開始生效。該條約規定,各締約國如其法律尚無此.項規定,則應將其採用本公約之領土內之法律著手變更,使因支票而發生之義務之效力,或因此而發生之權利之行使,不致次於遵守印花稅法之規定者。

但締約國得停止此項權利之行使,至所規定之印花稅或印花罰款付足之日為止。締約國亦得決定“立即執行”票據之按照該國法律得適用於支票者之性質與效力,此種性質與效力,應以自出票時起,業已依法遵行該國印花稅法為條件。目前,參加該公約的國家有:德國、奧地利、比利時、巴西、丹麥、芬蘭、·法國、希臘、義大利、日本、摩納哥、尼加拉瓜、挪威、荷蘭、波蘭、葡萄牙、瑞典、瑞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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