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異議

支付令異議是指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確定的給付義務的法律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支付令異議
  • 所屬學科法學
  • 定義: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確定的給付義務的法律行為
支付令的異議,是指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確定的給付義務的法律行為。它是債務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項法律手段。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只以債權人一方提出的主張和理由為根據,未經債務人答辯,所以法律允許債務人以異議的方式對支付令提出自己的答辯意見。這從立法上保證了人民法院公正處理這類債務案件,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支付令異議的一個重要特點是,異議可以不附任何理由,即債務人不必提供事實和證據來證明異議的成立,只要作出異議陳述即可。
(一)異議成立的條件
異議成立的條件,是債務人對人民法院的支付令提出異議的程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異議不能成立。異議成立的條件有以下兩個方面:
1.異議應在法定期間提出。債務人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如認為不應當清償債務的,應在收到支付令次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超過法定期限提出異議的,異議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異議。民事訴訟法規定15日異議期限,為不變期間,人民法院不得任意變更,債務人也必須遵守。
2.債務人的異議必須針對債權人的請求,即異議應針對債務關係本身。如果債務人的異議是陳述自己無力償還債務,或者對清償期限、清償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見的,異議不能成立。在司法實踐中,債務人的異議有下述幾種情況:一是債權人在申請中提出多項獨立的給付請求,債務人就其中一項請求提出異議,其異議效力不能及於其他請求。二是債權人的支付令申請涉及幾個債務人,如果該項債務為共同債務,其中一個債務人提出異議的,該異議視為全體債務人的異議;如果該項債務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各自獨立的債務,那么一人的異議,不涉及其他債務人。
3.異議必須以書面方式提出,債務人以口頭方式提出的異議無效。
(二)異議的效力
對支付令異議的效力,是指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異議在法律上的後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間提出異議,經人民法院審查符合異議條件的,支付令失效。債務人對債務本身沒有異議,只是提出缺乏償付能力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
(三)異議的撤回
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異議後又撤回異議的申請,這雖然是債務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務人對支付令的異議一經提出,支付令即失去效力。所以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異議後,不能提出撤回異議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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