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登計畫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攀登計畫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在1993.03.03由國家科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攀登計畫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科委
  • 頒布時間:1993.03.03
  • 實施時間:1993.03.03
攀登計畫,即國家基礎性研究重大關鍵項目計畫,是我國基礎性研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為加強基礎性研究採取的重大措施,為落實小平同志南巡談話精神,適應科技體制改革的新形勢,在調研和總結近年基礎性研究工作的基礎上,並參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高技術研究計畫等財務管理辦法,對攀登計畫財務的管理提出本暫行辦法。
一、指導思想
在保證完成攀登計畫任務和進一步發展的前提下,合理地使用科研經費,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穩定基礎性研究的隊伍,推動攀登計畫多出成果,不斷創新。
二、財務管理的原則
財務管理,要遵守國家財經制度,要有利於科研工作的順利開展。
攀登計畫必須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經費的使用應本著勤儉節約,精打細算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的工作條件。
三、經費開支範圍:
根據科學研究單位會計制度(國家科委、財政部(87)國科發條字0908號文),結合基礎研究工作的特點,確定攀登計畫經費的主要開支範圍包括:
1.科研工作所需的分析、測試、計算費用,實驗用原材料、樣品、標本及消耗性材料的購置等費用;
2.科研工作所需的水、電、氣、燃料及維修費用;
3.科研工作所需的圖書、資料的購置費,論文、成果的彙編出版費;
4.科研工作所需的調研、會議、學術交流費用和項目專家委員會的活動費用;
5.根據項目工作需要,對實驗室進行改裝所開支的費用(不包括實驗室土建、擴建和房屋維修的開支);
6.勞務費:主要用於聘用人員的勞務酬金和獎勵費用;
7.科研管理費:用於科研管理部門為組織該項課題及改善研究環境所需的費用。
四、課題承擔單位可以提取不超過當年課題實際撥款額度10%的經費,用於發放聘用人員的勞務酬金。
勞務酬金的發放範圍只限於攀登計畫課題研究的聘用人員。
勞務酬金的發放應根據聘用人員從事工作的時間比例(按標準人年)和工作中貢獻的大小確定。
五、按計畫完成工作、進展顯著的課題,經專家委員會檢查同意後,課題承擔單位提取不超過當年實際撥款額度5%的經費,用於獎勵聘用人員。未完成研究計畫的項目、中止或撤消的項目不得提取獎勵費用。
獎勵費用由項目專家委員會商項目主管部委提出意見,由首席科學家書面通知課題承擔單位發放。
六、課題承擔單位可以提取的科研管理費不得超過課題當年實際撥款額度的5%。
七、課題承擔單位必須按當年課題實際撥款的比例提取各項費用,不得超前提取、層層重複提取或提高限額。主管部委要嚴格把關,進行必要的檢查。
八、專家委員會的活動費用在項目總經費中列支,由首席科學家所在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管理。
活動經費用於專家委員會成員的會議費、差旅費、市內交通費和專家委員會成員的勞務酬金。
項目專家委員會成員(包括顧問)為實施項目進行調研、諮詢、評議等工作,每人每月的勞務酬金暫定150元;對不能參加日常活動的專家委員會成員,應酌情減發。
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十、本辦法由國家科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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