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2016年應急服務採購項目應急貸款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家開發銀行應急貸款資金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資金和保證按時償還國家開發銀行貸款(以下簡稱“貸款”),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僅適用於攀枝花市國有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市國投集團”)作為借款人,從國家開發銀行獲得的攀枝花市2016年應急服務採購項目應急貸款資金。
第三條 貸款資金用途為攀枝花市及所轄東區、西區、仁和區、米易縣和鹽邊縣應對自然災害(包括但不限於抗洪救災,災後善後工作,特別是在特大暴雨災害中受災民眾轉移安置及救助、救災物資購置調撥、因災損毀基礎設施、公益設施的應急維護等)、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重大事故災難、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等。
第四條 抗洪救災應急貸款資金為專項用途貸款,貸款資金實行專戶管理。
第五條 市國投集團作為攀枝花市政府授權的抗洪救災採購服務項目的承接主體,負責貸款契約的簽訂、貸款資金的借入、撥付和按時還本付息。
第六條 實際使用攀枝花市2016年應急服務採購項目應急貸款資金的市、區(縣)政府和市、區(縣)級相關部門作為應急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者,負責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攀枝花市2016年應急服務採購項目應急實施方案及資金使用計畫,經相關部門確認後,依方案實施抗洪救災應急項目,保證項目順利實施。對使用的應急貸款資金需與市國投集團簽訂借款契約,並確保資金使用合規。
第七條 市財政局負責監督貸款資金的使用和償債資金的歸集。在市國投集團與國家開發銀行簽訂借款契約後,及時開立應急貸款資金專戶,保證專款專用,並將採購資金列入財政預算,於利息到期日前5日,本金到期前10日,將貸款本息償還資金劃入市國投集團還款賬戶,保證按時償還貸款本息。
第八條 市審計局對貸款資金的使用進行審計監督,並於貸款資金使用完畢後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第九條 資金使用由實際使用應急貸款資金的市、區(縣)政府和市、區(縣)級相關部門按統一安排的使用額度提出用款申請,填寫資金使用申請表,經財政部門審批同意,簽字、蓋章後,方可到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十條 組織實施單位原則上應直接將貸款資金支付到應急工程施工單位或者應急救災物資的供貨單位。嚴禁用於高風險領域投資,嚴禁用於發放人員工資、受災民眾生活補助、支付其他項目拖欠的農民工工資以及投資用於建設與應急事項無直接關係的基礎設施項目。
第十一條 資金使用要保證安全、規範、高效,資金支付資料真實、齊整、完善,程式合規。在做到專款專用的同時保證資金使用效果,使用過程中接受國家開發銀行的監管,按時提供相關資金支付資料。
第十二條 在貸款資金未使用完畢前,市國投集團按月將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報市財政局,經審核確認後,報國家開發銀行。
第十三條 應急貸款資金全部使用完畢後,市財政局統一負責,就應急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的處理效果進行綜合評價,上報國家開發銀行。
第十四條 應急貸款資金只能用於攀枝花市的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重大事故災難、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相關支出,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資金。
第十五條 本辦法如有與國家開發銀行資金使用管理相衝突的地方,以國家開發銀行有關規定為準。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